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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化解相邻关系纠纷 多措并举力促基层善治

2025年04月22日
作者: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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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徐璟航

 

  预防和化解相邻关系纠纷对于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为探索契合纠纷特征的矛盾化解机制,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笔者立足基层调研实际,针对司法实践中多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展开实证研究,全面总结纠纷特征,分析解纷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以期将相邻关系纠纷化解“在早在小”,做深做实“抓前端、治未病”的解纷目标,为基层善治提供有益指引。

  一、纠纷特征

  1.地域集中性。相邻关系纠纷分布呈现区域集聚特征,城区与农村因居住环境差异形成不同类型。城区因楼宇密集,上下楼排水、楼道杂物堆积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突出。农村房屋因传统院落布局导致界址争议和公共道路通行纠纷较多。农业型乡镇、村社则频现种植、养殖用地纠纷,而重点涉诉地区则因当地民风习俗等原因导致涉诉案件较为集中。

  2.时间阶段性。该类纠纷发生呈现规律性时间分布。春秋季施工旺季建房纠纷频发,春夏雨季排水、漏水纠纷集中,农忙时节土地确权争议激化,春节返乡潮导致邻里接触频次提升进而催生矛盾增量。此外,纠纷从产生到进入诉讼阶段普遍存在数月的滞后期,其间易因沟通不畅引发次生风险。

  3.主体特定性。该类纠纷易发主体多为年龄大、文化程度低等群体。笔者调研的样本案件中,因该类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中,55岁以上的当事人占比57.9%,初中以下学历的达94.7%

  4.诱因琐碎化。该类纠纷多因琐事诱发、因冲动激化。通风、排水、采光等日常纠纷占调研民事案件的41.2%;因口角、意外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占调研刑事案件的84.2%。新型城镇化催生农村土地纠纷增多,工业化进程则使历史遗留用地问题显现。

  5.化解成效弱。该类纠纷实质化解面临三重困境。一是调处效果差,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已经村委、乡镇(街道)、诉前调等多轮调解,但当事人情绪对立大,利益平衡难。二是执行障碍多,行为类判项无执行金额,执行系统无法反馈财产信息,处罚措施难以体现,且易出现反复执行的“空转”,浪费司法资源。三是次生风险高,当事人因怀着报复性诉讼心理易引发滥诉、缠讼现象,且重复诉讼、互相诉讼问题激化财产或人身损害等次生案件。

  二、问题分析

  1.纠纷信息难以发现。部分农村、山区地区的居民以及年长或文化程度较低的当事人对纠纷调处的求助途径和主管部门信息知之甚少,缺乏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或寻求帮助的渠道。部分当事人自主意识较强,拒绝社区、村委或者乡镇(街道)调解,即使在纠纷无法调和的情况下亦不愿主动寻求调解救济,导致相关部门对纠纷信息缺乏掌握。此外,矛盾的激化多源于当事人的情绪冲动或临时起意,而社区、村委等基层自治组织若未进行前期摸排,便难以掌握相关信息,导致此类事件预防困难,增大防控难度。

  2.“定分止争”难度较大。民法典等法律对相邻关系采取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容忍义务合理限度的标准界定相对宽泛,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相邻关系的“限制”和“扩张”尺度较难把握,容易造成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该类纠纷往往直接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财产权等,在个别案件中也与行政法律关系发生交叉,复杂的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的法律认知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增加法院释法说理的难度。此外,该类纠纷相较于其他类型纠纷,更易受当地生活习惯、风土人情及历史沿革等因素的影响,也加大了纠纷化解难度。

  3.部门协作机制欠缺。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间的沟通渠道不畅,导致部门内部及与乡镇(街道)间的相邻关系纠纷信息互通存在壁垒,出现重复排查或排查盲区。此外,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容易削弱化解成效,如相邻关系中的土地矛盾就涉及自规、住建、民政、乡镇(街道)等多个部门职责,在案件化解处置过程中容易因信息互通和协作机制的缺失,导致工作合力发挥受限。即使部分职能部门在特定时间对相邻关系纠纷化解开展专项行动,或针对具体个案进行集中处理,但常态化预防机制的缺失仍导致监管缺位现象。

  4.法治观念普及较低。实践中,关于相邻关系的普法宣传力度和广度相对不够,当事人法治意识淡薄,习惯采取“自力救济”方式。部分当事人学法用法较少、风险意识缺失,缺乏证据保存意识,加之纠纷多发生于熟人之间,导致后续诉讼中举证困难。

  三、对策建议

  1.完善矛盾纠纷预警机制。依托网格员、新就业群体、社会志愿组织等基层力量,打造相邻关系纠纷预警和化解队伍。强化重点区域纠纷矛盾排查,充分发挥乡贤、退休村干部等主体在摸排调处中的积极作用,对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的纠纷开展定期摸底,及时上报,依照纠纷规模、风险水平、化解难度等要素设置“高中低”三级风险标准,采取分级分类处置方案,推动矛盾早发现、早调处。

  2.加强部门之间协调联动。以基层治理体系迭代提升为抓手,做实社会治理中心调解主阵地建设,为当事人提供矛盾调解、法律咨询等服务。加强法院与基层组织、公安等部门的协调联动,依托派出法庭、“共享法庭”等载体,对纠纷多发区域持续开展源头治理,及时通报对接相关基层组织,做好风险排查疏解。依托“数智赋能”,探索多跨事件智能流转分拨系统,根据纠纷多跨、复杂程度和部门事权,科学确定牵头和配合部门,向不同层级和事权部门分拨流转纠纷事件。

  3.推动多元调解机制建设。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专业性调解有机衔接、优势互补,法院做好调解指导工作,引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重视预防化解,及时阻断“民转刑”案件发生。对排查发现的重点人群相邻关系纠纷,建立群众自治组织和事权部门的干部联动介入处置机制,综合分析研判、制定化解方案、限时清单化解,并组织定期回访,跟进调解协议执行情况和当事人思想状况,确保调解实效。

  4.提高司法审判专业化能力。以“如我在诉”意识提高纠纷处理能力,全面听取并审查当事人诉求,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兼顾准确性、通俗性和说理性。构建类案检索标准化体系,针对通风、采光、排水等高频纠纷,依托法答网和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平台提炼有关争议焦点的裁判标准。探索利益衡平审查规则,对当事人有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诉求,综合考量损害程度、行为必要性、历史因素等要素,通过量化评估确定容忍限度。对涉及建筑结构、噪音分贝等技术性案件,推行“一案一勘查”制度,并引入建筑规划、环境监测等领域技术调查官,辅助认定通风采光妨碍程度、损害因果关系等关键事实。

  5.强化法律服务与法治宣传。落实巡回审判和联动调解等工作机制,重点关注矛盾隐患较多的村社、企业,提供现场调解、以案普法、送法下乡等法律服务。健全重点群体帮扶机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注重点人群生活、心理状况,及时掌握信息线索,确保其合理需求在法律框架下“有人管、有人问、有人办”。指导农村完善村规民约,在纠纷处置、法治宣传过程中坚持以礼化人、礼法结合。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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