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视剧《大秦帝国》中,面对秦国老世族对新法的仇视与险恶之心,景监等护法之臣主张先下手为强,但商鞅不为所动,并再三强调“法不诛心”。因为在他看来,真有恶心之人迟早必有恶行,那时再针对恶行施以处罚,乃是法治正道。所谓法不诛心,是指法律不能处罚和惩戒人们的内心想法和思想活动,不管其是多么邪恶与危险。实践证明,法不诛心也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思想内容之一。
为什么要强调“法不诛心”?首先,人的内心是隐秘复杂和难以为人掌控的。人有七情六欲、喜怒哀乐,内心活动更是因为潜藏在内而难以为人发现掌握,就算通过面部表情或一定的言行表现出来,但是因为人的复杂性,表现出来的也不一定就是其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施加处罚不但可能为被处罚者狡辩不服,更不符合现代法治文明精神。其次,哪怕是十分险恶的内心,只要没有付诸行动或教唆他人行动,因而对社会和他人也是没有造成危害的。法律之所以要对一定的行为施加处罚,就是因为该行为破坏了原有的利益平衡,损害到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而空有险恶的内心或思想,不借助一定的行为是不能造成危害的。再次,因为法律的处罚必然涉及动用公权力,如果处罚对象是人的(险恶)内心,因为其具有不确定性,究竟哪类“内心”可以处罚、如何处罚,这就全凭执法者主观断定,而这在历史上通过腹诽罪等实践已经证明,是极易导致公权力滥用和社会人人自危的。
所以马克思早就总结到,“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虽然法律是调整和规范人的行为,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说法律对人的内心和思想没有丝毫的影响。相反,良法应该通过调整人的行为来反映普通人性和引导人心向善。这主要是在以下几方面中体现出来。一是法律的制定必须是以一般人的普通心性和行为规律为标准,而不能以少数人的险恶用心或被拔高的道德要求为标准去要求大家遵守。这样的法律才是符合人性,能被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二是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以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事例来示范说明守法与否不同的行为后果,让人们生动地看到守法行为得到肯定与鼓励,违法行为将被否定与惩戒,通过这种惩恶扬善来彰显法律应有的权威,进而引导人心向善行善。三是当制定出来的良法得到了普遍地遵守,社会中就会形成一种遵法守法的法治文化,此时法律就已经内化到人们的思想意识当中,成为人们思考与行为自然而然的一种衡量标准。
需要明确的是,法不诛心,这种法治思想主要是对掌握公权力的法律工作者提出的要求。作为掌握公权力的法律工作者,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们的行为为法律的规范调整、处罚惩戒的对象,要求查证被处罚对象主观内心与外在行为的统一;另一方面也要注重普法宣传、思想教育和现实说法,以此来引导教育人们遵纪守法、人心向善。同时还应该特别注意做到理性、公正、服务大局,决不能主观定罪,或因个人好恶而在工作中注入个人的情感因素,更不能知法犯法刑讯逼供或诱导嫌疑人将主观想法变成违法行为。
(陈雅凌 2014年12月19日《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