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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善法护绿②二人非法猎捕刺猬481只——单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作者:单县法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9日

  “单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现在开庭!”

  近日,单县人民法院采用“3+4”模式(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田某某在被告人郭某某的教唆下,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以手抓的方式猎捕刺猬481只,并将所猎捕的刺猬淹死后冰冻保存。同年10月17日,郭某某收购了田某某猎捕的481只刺猬,在返程中途径单县检查站时被单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涉刺猬系“远东刺猬”,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庭审现场

  庭审中,审判长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事实展开法庭调查,并组织控辩双方有序进行举证、质证等,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郭某某、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二人积极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费用,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合议庭休庭合议后当庭进行了宣判。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以被告人郭某某、田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同时判令二被告人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费用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二被告人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异议,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广大群众以本案为戒,切实增强法律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爱护野生动物,遵纪守法。如发现针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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