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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二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刑
  • 作者:单县法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4日

一、基本案情

汲某某为某公司宁波分部小家电科业务员,2018年8月4日,其受部门主管曹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将35 296条会员信息发送到王某(已判决)邮箱之中,其中33 619条会员信息属公民交易信息。刘某为岳某某(已判决)会销团队成员,负责整理并向王某发送数据(公民个人信息)。同年7月份至8月份期间,刘某在微信群“扬州外呼群”内,共向王某发送公民个人信息合计17 000余条。

经审理查明,汲某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单县法院依法判处汲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典型意义

在信息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关涉个人隐私、人身财产安全,很多人都受到过个人信息泄露的困扰,或被营销短信、电话“狂轰乱炸”,不胜其扰;或被陷入花样翻新的网络电信诈骗,钱财受损;或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冒名办理信用卡,惹上官司。由此可见,个人信息保护的极其重要。然而,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网络账号密码在内的各种个人信息可能通过求职、办理会员、中介机构、购房等多种途径泄露出去,这些泄露的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带来极大危害。

在上述案例中,某家电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将会员信息非法提供给营销团伙,给众多信息被泄露者带来困扰,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单县法院严格审查案件证据、犯罪情节,对犯罪分子依法严惩,有效震慑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另外,《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一般普通社会公众所知,并对公民个人有保护价值的信息。公民享有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属于宪法和法律意义上的人格权。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合组织都应提高法律意识,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尊重他人隐私,违法提供、出售、泄露、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要负法律责任,严重者涉嫌犯罪。

公民也要不断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风险识别素养,在这里法官提醒:

一、慎用公共WiFi和公共手机充电桩,尽量不使用不设密码的免费WiFi,使用公共手机充电桩充电时,不要点击任何要求同意、信任或开放权限的按钮,尽量安装一些手机防护软件。

二、在正规手机应用商店下载APP,不接受陌生APP下载邀请,对需要下载的APP仔细辨别是否为正规手机应用。

三、慎重点击一些来历不明的链接,包括网上需要提供个人信息的测试链接、来历不明的二维码、手机短信中的链接。

四、对包含身份证号码、手机号、家庭住址、家人照片的个人信息重点加以保护,不在网上随意乱晒,不透露给来历不明的陌生人。

五、提高个人维权意识,在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违法使用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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