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20年1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关某甲、关某乙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驾车前往位于禁猎区的单县浮岗镇浮龙湖,在湖东岸、南岸树林以关某甲用灯寻找、照射,张某某用弹弓、钢珠射击,关某乙负责捡拾的分工方法狩猎各类鸟物,三被告人于次日凌晨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经单县林业局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关某甲、关某乙非法狩猎珠项斑鸠3只、山斑鸠5只、(树)麻雀7只、黄雀7只、戴胜3只、伯劳4只、共计29只,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适当。三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罚。
单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关某甲、关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张某某、关某甲、关某乙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单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关某甲、关某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分别判处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非法狩猎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或者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行为。
2.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方法有多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用的工具”不仅包括军用武器、毒药、炸药、气枪等,还包括地弓、大铁夹、大桃杆子,等等。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足以破坏、妨害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火攻、烟熏、掏窝、拣蛋、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攻,等等。
【法官寄语】
地球是我们的共同家园,只有全民同心协力,才能共建人与自然和谐的美丽家园。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被告人不仅判处刑罚,而且让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救济,更对潜在、类似行为的人有着警示和震慑作用,可以起到“审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法律效果。单县法院将继续依法审理好涉及环境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既惩治犯罪行为,向社会做好维护生态环境的普法工作,形成群众自觉、自发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