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下午,在上级法院的指导和县委的领导支持下,单县法院与菏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单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召开座谈会,协商建立垫付救助金追偿工作协作机制,这是单县法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精神,有效减少衍生案件数量,推动诉源治理工作走深走实的又一创新和探索。单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卫华,党组成员李兰香,菏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王亚,单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孙锋、副大队长刘恩广等参加座谈会。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部分经济困难的受害人因肇事者逃逸、肇事车辆没有保险、肇事者无力赔偿等种种原因而得不到侵权人及时赔偿。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十七条设立了救助基金制度,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赔偿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相关部门在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往往通过诉讼程序向侵权人追偿,判决后如被告不主动履行,还要进入执行程序,导致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衍生出至少2起案件,无疑增加了诉讼案件数量。
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因社会救助基金追偿而衍生的案件数量,减轻案件当事人诉累,单县法院立足该院实际,在深入研判分析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积极与交警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垫付救助金追偿工作协作机制。该机制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救助基金后,及时向单县法院通报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信息,法院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将垫付款追偿事宜纳入案件处理范围,由赔偿义务人直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偿还垫付款。
垫付救助金追偿工作协作机制施行后,预计每年将减少相关衍生案件100余件,并可有效提高救助基金追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