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诉讼服务中心工作,增强我院诉讼服务工作的透明度,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形象,加大向全社会公开人民法院工作的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立案公开
(1)对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要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能够当场补齐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2)对决定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决定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将决定的内容及事实和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决定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决定不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制作书面通知,说明不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并及时送达申请人。(4)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及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种类、金额或者免予担保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决定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并在裁定书中写明有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信访公开
(1)由信访接待法官及时接待来访人,认真审查申诉材料、听取意见,完整记录来访信息。对来访群众应当做到全部接待,对申诉材料全部受理审查。能够当场解答处理的当场解答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按规定约定期限处理。(2)设立执行信访接待窗口,由执行接待法官及时接待来访人,认真审查信访材料、听取意见,完整记录来访信息,答复处理。(3)设立纪检监察窗口,由纪检监察人员接受群众举报投诉与意见建议,转相关部门处理。(4)开通运行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实现与上下级法院的互联互通,方便群众就地向上级法院申诉信访。
三、审判公开
(1)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的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必须公开审理。当事人提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当事人意见、社会一般理性认识等因素,必要时征询专家意见,在合理判断基础上作出决定。(2)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比率,规范定期宣判、委托宣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或者收到委托函后及时进行,宣判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宣判时允许旁听,宣判后应当立即送达法律文书。
四、执行公开
(1)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有关线索后尽快决定是否调查,决定不予调查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具体理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或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报后及时将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2)人民法院应当公告选择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条件和程序,公开进行选定,并及时公告选定的中介机构名单。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变卖的过程和结果;不能及时拍卖、变卖的,应当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说明原因。
四、本制度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