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
1、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2、 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3、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与一审审限相同。
行政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与一审审限相同。
刑事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
3、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