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案件“分调裁”实施办法
  • 作者:立案庭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9日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发挥繁简分流机制在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审判效率、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的积极作用,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成立单县人民法院“分调裁”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副院长冯志任组长,副院长李军及政治处主任陈彩娥任副组长,办公室、政治处、审管办、立案庭、诉调对接中心、民一庭、民二庭、小额债务审判庭、交通法庭、南店子法庭等相关庭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分调裁”机制改革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诉调对接中心总体负责全院诉调对接工作,建立调解组织及调解员数据库,定期组织召开诉讼对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创新工作方式。

(三)立案庭设2名程序分流员,总体负责全院诉前案件分流,并负责对进入诉讼的案件确定应当适用的程序,即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分流,在速裁团队与各业务庭室之间进行案件分配;对速裁团队回流案件,根据业务分工重新分案;做好不同案件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工作。

(四)院机关设五个速裁团队(1、宋峰法官速裁团队;2、赵景臣法官速裁团队;3、齐慧慧法官速裁团队;4、齐敏法官速裁团队;5、曹艳丽法官速裁团队),负责院机关速裁案件的审理工作。另外六处人民法庭分别各设一个速裁团队,负责本辖区速裁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诉前分流

立案庭负责诉前案件分流工作,对当事人积极引导其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纠纷的,应当在《诉前调解征求意见书》上签字,并将当事人基本信息录入“分调裁”平台,然后将该案件转入诉调对接中心,由诉调对接中心确认案件选择自行调解或委托调解,并确认调解人员;不同意调解的,将案件交立案庭,及时登记立案。通过第一次调解与诉讼的分流,使部分案件在诉讼程序外得到化解。探索实行鉴定前置,对因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需要进行鉴定的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前,由立案庭委托,完成鉴定事项,解决因鉴定时间过长,导致案件在审判阶段长期滞留,影响审判效率问题。鉴定结论作出前,案件不进行分流。

 工作目标:建立完善的非诉讼方式纠纷解决机制,力争使60%以上的案件进入诉前调解,30%以上的案件得到化解。

责任单位:立案庭、诉调对接中心、技术科

三、立案分流

程序分流员负责立案环节案件的甄别分流工作。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系统分析和人工甄别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案件的难度系数,及案件适用的审理程序,确保简单案件由速裁团队及时审理;系统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业务庭或审判团队审理。扩大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范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和衔接,形成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积极引导当事人将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

工作目标:根据不同类案件制定科学、合理的要素分值标准,形成科学分案机制,建立多层次程序制度体系,使分流工作有序进行。

责任单位: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小额债务审判庭、交通法庭、南店子法庭。

四、完善审前准备程序

完善送达地址确认的制定,形成电话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机制。创新电子送达、网上公告等送达方式,对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确认并提供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缓解送达难问题;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解决核对当事人身份、组织交换证据目录等相关程序性事项。对于庭前会议已确认的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在庭审中作出说明后,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归纳争议焦点,以此节约庭审时间。

工作目标:探索各种新型送达方式,完善庭前会议制度,提升审判效率。

责任单位: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小额债务审判庭、交通法庭、南店子法庭、速裁团队。

五、建立速裁案件审判团队

根据化解70%以上案件的需要,建立速裁审判团队,院机关组成五个速裁团队,速裁团队按照“1+1+1”模式组成,即由一名速裁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一个速裁团队。对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纠纷,立案庭及时立案受理,并根据案件的难度系数确定由速裁团队或业务庭庭长团队审理,进行案件第二次分流,即繁简分流,形成先行调解与速裁紧密衔接,规范、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

工作目标:团队组建到位,制度规范健全,结案达院机关民商事立案的70%以上,审理期限在40日以内。

责任单位:速裁团队、审管办。

六、推进庭审方式改革

对于使用简易程序(含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积极探索要素式审判改革,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要素,在庭审中作出说明后,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对有争议的案件要素,可以根据相关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有争议的要素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对于系列性或者群体性民商事案件,选取个别或者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参照其裁判结果来处理其他同类案件,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对于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审判,由同一业务庭或者审判团队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应当尽可能做到当庭宣判。

工作目标:对特定类型案件探索试行要素式审判;推行个案示范诉讼带动批量案件高效解决和集中时间审理案件的做法;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责任单位:民一庭、民二庭、小额债务审判庭、交通法庭、南店子法庭、速裁团队、审管办。

七、优化裁判文书制作

根据案件类型、庭审情况等对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及说理进行繁简分流。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说理;新类型、具有指导意义的简单案件,加强说理;其他简单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裁判文书,简化说理。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工作目标:制作各类常用裁判文书模板,减轻员额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工作量,提高裁判效率。

责任单位:民一庭、民二庭、小额债务审判庭、交通法庭、南店子法庭、速裁团队、审管办。

八、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全面实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探索建立送达服务平台,规范各种电子送达方式,不断完善庭审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加大智审1.0的应用力度。

工作目标:以信息化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责任单位:信息科、审管办。

九、科学配置司法资源

在精确测算人员、案件数量和工作量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审判力量,配齐配强速裁团队;在充分考虑法官办案能力、经验及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分配案件;完善业绩评价体系,合理确定速裁案件的权重,激发和保持业务庭与速裁队伍的活力。

工作目标:1、围绕化解70%以上案件的工作目标,配齐、配强速裁团队,实现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2、制定科学业绩评价体系,提高审判团队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

责任单位:政治处、审管办。

十、附则

1、各相关业务庭按照以上要求完善各项工作,建立起体系完善、制度规范、运行良好的“分调裁”机制,提升审判质效。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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