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单执字第289号
本院依据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以(2015)单执字第289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孟新元在单县南城办事处南店子的房产一处(土地证号:单国用2001字第0140号,房产证号:007805)及在单县南城办事处南郊市场南的房产一处(土地证号:单国用99字第015186号,房产证号:019284)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过户手续。违者,其行为一律无效,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查封期间:自2015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