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齐步伟、徐明星:
本院执行的李智永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单执字第1378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履行本院(2013)单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欠款及违约金共计96400及相应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3)负担本案执行费138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