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单执字第671号
本院依据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8日以(2015)单执字第6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百会在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10万股;于2015年5月14日以(2015)单执字第671-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刘百会在单县北城办事处福鑫花园小区的房产一处(8号楼3层03号房,房产证号:011540)和被执行人刘百会与李海岭在单县南城办事处舜师中路中段路北共同共有的自建房一处(土地证号:单国用2015第0005号,房产证号:20150000379)予以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于2015年5月31日前履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如不能按期履行义务,则将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刘百会的财产依法评估、拍卖。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