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单执字第93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审理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单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29日将单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单县九瑞花园小区35号楼9号商铺予以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于2015年7月20日前履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如不能按期履行义务,则将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评估、拍卖。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