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建超申请执行梁学明、李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 作者:执行局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5日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单执字第93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民一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施建超诉梁学明、李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以(2013)单民初字第2385号民事裁定书将李艳在青岛的房产进行查封。分别是:青岛市裕环路98号1703户(李艳名下房产);青岛市仙霞岭路16号13号楼2单元403(李艳名下)房产;青岛市开发区井冈山路658号2813房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于2015年9月20日前履行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民一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如不能按期履行义务,则将所查封的被执行人李艳的财产依法评估、拍卖。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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