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华申请执行高震、胡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作者:执行局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5日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单委执字第25号

  本院依据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委执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6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月忠在单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东环路以西的A1栋厂房一处。

  查封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侵占、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等行为,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其行为一律无效,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查封期间为三年。

  特此公告

  执行二庭联系人:

  王体福18661550161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