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克军申请执行朱保华一案
  • 作者:执行局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5日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单执字第612号

  本院依据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执字第61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1月25日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朱保华位于单县南城办事处单楼村(所有权证号为019124)面积342平方米的房屋一套。

  查封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侵占、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等行为,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其行为一律无效,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查封期间为二年。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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