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单执字第612号
本院依据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执字第61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1月25日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朱保华位于单县南城办事处单楼村(所有权证号为019124)面积342平方米的房屋一套。
查封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侵占、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等行为,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其行为一律无效,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查封期间为二年。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