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单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克亮、王春玲:
本院执行的菏泽长城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单执字第766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