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规定
  • 作者:执行局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4日

  

  第一条 执行部门应当设立执行款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台账内容应当包括案号、承办人、当事人、执行款收、付金额等。财务部门应当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

  第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挪用、截留、侵吞和私分执行款。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执行款的管理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 当事人、第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交付现金或票据,以及执行部门将执行款强制扣划至专户的,应当向缴款人出具《山东省资金往来统一收据》,收据应注明缴款人名称、案号、庭室、执行款金额等内容。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款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通知当事人办理领款手续,剩余款项应当及时退还。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一个月内过付的,应当及时履行延期过付审批手续。

  第五条 领取过付款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收的,还应当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别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收款银行名称、账号及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据。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持《案件审理(执行)过付款转付通知书》和《山东省资金往来统一收据》附卷联及当事人有关信息办理支付手续。财务人员应当对签字的单据发还金额与当事人账面明细账中缴款金额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并且该案明细账有余额后才能付款。

  第七条 执行部门的台账与财务部门的明细账每季度核对一次。具体可在季末后5日内,由财务部门把执行明细账电子版通过内网发送给台账管理员,核对无误后两日内通过内网退回财务部门,并注明核对无误。对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需要进行调账处理的,双方核对人签字确认进行调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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