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的规定
  • 作者:执行局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3日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明传(2014)137号实施方案,为了我院执行款物的收、交、存、审规范化操作,制定执行款物管理办法如下: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过付执行款或对执行物品进行处置。在操作上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得私自随意进行。

  (1)执行申请费的收取。实行先执行后收费的原则,案件执行后由执行人员负责催收,直接由当事人交到院财务部门并打印票据(当事人联,附卷联和存根),办案人员不直接收当事人的钱款。

  (2)过付款的收取。当事人交过付款时,由承办庭室出具《缴纳过付款通知书》并填写案号,时间,交款金额、缴款人等内容,当事人持交纳过付款通知到院财务部门交费窗口,财务部门根据过付款通知书的内容,出具相应的手续,到单县信用社营业大厅将该款交到执行款专户上。凭交款凭据由财务部门出具加盖单县人民法院收费专用基金章的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 过付款的过付。当事人领取过付款时,由业务庭室给当事人出具《领取过付款通知书》,写明原缴款时间,案号,原缴款单据号码。当事人持该通告书到财务部门领取过付款,当事人领取过付款时须在领款票据上签字,承办庭或承办人及其他人员不准代领,如需代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方可办理。财务部门出具领取过付款单据,承办庭以此附卷。

  (4)执行款的审批。执行局执行款的过付,五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局长、庭长在《领取过付款通知书》上签字。过付款通知书经审批之后交到财务部门,经财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才能过付。

  (5)规范台账设置,提高执行款过付效率。建立执行款物管理台账,对个案执行款物进行规范化管理。执行一庭、二庭、三庭均应建立执行款物管理台账并逐案登记建立明细账。附卷台账要载明入账信息和过付信息。包括案件信息、当事人信息、执行标的总额、承办人等。和执行款信息包括出入账的时间、付款人、数额、账户余额、收款人、是否本人领取、金额等都要祥细载明。同时还要建立庭室存留的流水账。

  各庭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不得私自过付和交付物品,确保执行款物管理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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