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
  • 作者:执行局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2日

  为进一步强化审执兼顾力度,着力解决案件处理后可能遇到的执行难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树立司法为民指导思想,大力加强审执兼顾理念。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从维护司法权威的大局出发,树立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根据案件的特点,在审判工作中加强与执行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努力做到审执兼顾,为案件的执行创造有利条件。

  (二)加强法官释明与教育,提高当事人守法意识和风险意识。应当注意行使法官释明权,促使当事人树立诉讼风险意识,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避免因不当行使权利而引起的执行难;同时,要通过以案讲法等形式,使相关债务人树立守法意识,促使其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三)提高裁判的可执行性。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注意裁判的可执行性,重视运用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力争做到案结事了。

  (四)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完善的审执兼顾机制。各审判业务部门要注意加强与执行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形成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的工作关系,努力做到审执兼顾。同时,通过建立各种考核、评价和奖励机制,形成审执兼顾的长效机制。

  二、充分行使释明权

  (一)审判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的告知工作,引导当事人树立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意识,促使其正确对待可能出现的执行难问题。

  (二)审理案件时,如发现当事人未追加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当事人作出释明,避免在执行过程中陷入不必要的争端,影响执行效率。

  (三)审理案件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当、不明确或出现矛盾等情形,应当注意向当事人进行释明,避免因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当而引起的执行困难。

  (四)案件审理中,还应注意收集当事人可能的财产线索或者提醒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避免延误执行时机。

  (五)在送达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同时,应当告知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告知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

  (六)案件宣告裁判时,应当向当事人详细说明迟延履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尤其是要向当事人说明拒不履行裁判文书所应承担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当事人对于裁判文书有疑问的,应当解答和释明,提高当事人的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

  三、切实加强财产保全

  (一)审判人员收到立案部门移交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经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于已经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当审查保全的期限,并提醒当事人在到期前合理时间提出续保申请,避免因当事人未及时提出续保申请而引起保全的财产被转移。对于尚未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可能的执行风险,促使其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义务人有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等可能直接影响债务履行能力行为的,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执行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状况的发生。

  (二)对于当事人提出解除保全或提供替代财产更换保全财产种类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因不当解除或更换保全标的物而引起的执行困难。

  (三)对于涉及经济困难的诉讼当事人的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四)债务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选择部分财产足以满足诉讼请求的,尽可能选择方便执行的财产予以保全。

  (五)对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审查财产保全期限,及时与二审法院沟通或主动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案件在移送二审法院过程中发生保全因过期而自动撤销等情形;二审法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财产保全期限。

  (六)对于当事人争议的特定标的物,应当在庭审中查明该标的物的所有权状况和实际占有情况。为防止该特定物被转移、灭失或者无法确定价值,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依法评估,固定证据。

  (七)案外人在案件审结前对于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财产主张权利,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结论。如异议成立,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避免因未及时告知而使当事人错失变更保全财产的机会。

  四、大力强化诉讼调解

  (一)审理案件时,应当首先考虑依法调解。调解中要努力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做到案结事了。

  (二)调解案件时,可以提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对于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履约财产担保或案外人担保

  (三)审判人员可以建议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定不履行调解义务的制裁条款,即当事人如不履行调解协议,则承担较调解协议更为不利的责任,加大义务人不自动履行协议的成本,以促进债务人及时主动履行调解协议。

  (四)调解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进行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具体、明确,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影响执行效率。

  五、规范判决主文的表述

  审判部门制作裁判文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当事人身份情况清楚、具体、准确。

  2.裁判主文明确、具体且具有可执行性。判决交付特定物的,应明确特定物的特征;判决交付种类物的,应明确种类物的型号、数量等。判决恢复原状或排除妨碍的,应明确部位、内容等具体要求。

  3.执行部门认为裁判文书表述不明确、难以执行的,应通过向承办法官了解情况等方式予以明确;确无执行可能的,应与立案、审判部门协调后,向当事人释明,寻找替代救济方式。审判部门应配合执行部门做好判后答疑工作。

  六、建立审执兼顾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审执配合的协调机制。对审执配合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各级法院的审判部门应当主动与执行部门沟通与协调,稳妥处理审判中可能出现的与执行有关的各种矛盾。

  (二)适时组织审执协调专题会议,主动听取执行部门的意见,尽早发现并解决问题。对于可能出现执行问题的个别案件,可以邀请执行部门协商,尽量避免执行中出现问题。

  (三)对于审判中发生的不能兼顾执行的普遍性问题,应当加强研究,提出措施,加以解决。

  (四)在审结案件时,对于可能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结案报告中反映是否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状况以及当事人履行情况等。

  (五)将审执兼顾情况列入岗位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因不注意审执兼顾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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