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人民法院 网络查控财产保全案件办理规定
  • 作者:执行局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4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程序,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本规定。各相关审判执行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财产保全案件依法有序办理。

  一、本规定所称财产保全案件,专指有金钱给付内容、需对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进行网络查控的民商事案件。

  二、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裁定由立案庭和办理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业务部门作出,交执行局办公室负责立案执行。

  三、当事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该规定第九条的例外情形除外)。为提高财产查控率,根据案件情况,立案庭和办理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适度引导和法律释明。

  四、立案庭及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对于符合财产保全规定的申请,应当在申请人、当事人按规定缴纳保全费用后及时做出裁定,并送达申请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相关审判业务部门亦可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对非紧急情况,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按规定在其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

  五、立案庭及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转执行局办公室。

  六、执行局在接收财产保全案件后,非紧急情况的应于五日内,情况紧急的需立即采取查控措施。

  执行局办公室应将裁定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作出裁定的审判业务部门。

  七、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保全财产提出足以排除查封、扣押、冻结异议的,如利害关系人在审理阶段提出,由审理庭负责审查,如在实施执行保全措施时提出,由执行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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