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申 请 费 | ||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 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 每件交纳50元 | |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按照1.5%交纳 |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1%交纳 |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5%交纳 |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1%交纳 | |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 ||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 每件交纳30元 |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照1%交纳 | |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5%交纳 | |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 每件交纳100元 |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 每件交纳400元 | |
破产案件 |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 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 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 |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 |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 每件交纳1000元 | |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 每件交纳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