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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时某某等民间借贷案
  • 作者:审管办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6日

  王某某诉时某某等民间借贷案

  (借贷  抵押)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2)单民初字第2178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某,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蔡堂镇草庙行政村吴李庄。

  被告时某某,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时楼镇东平楼行政村东平楼村。

  被告关某某,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时楼镇关黄庄行政村牛河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秦绪清;审判员  齐广君 人民陪审员  郑春秀。

  6.审结时间:2013年4月30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时某某因经营所需于2012年4月8日向我借款200000元,由关某某担保,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30天归还。该借款到期后,原告王某某多次向被告时某某催要,被告时某某一直推诿未还,现在被告时某某和担保人关某某不知去向,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时某某、关某某均未答辩。

  (三)事实和证据

  单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时某某因经营套装门所需,由被告关某某作担保,于2012年4月8日向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0元,借款人时某某和担保人关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借条。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某某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30天归还)借款人:时某某 担保人:关某某借款人愿将斯柯达明锐车一辆做抵压(押),车号鲁RXX,担保人愿将福特蒙迪欧车一辆做抵压(押),车号鲁REXX,如到期未还,斯柯达抵压(押)伍万 时某某 如到期未还,蒙迪欧抵压(押)拾万 关某某 2012.4.8号”。借款期满后,原告向被告时某某催要借款,被告时某某推脱未还。原告遂于2012年10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时某某偿还借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关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自述虽与二被告约定以车辆抵偿借款,但未在相应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且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告的陈述,证明被告时某某有被告关某某担保向原告借款的具体过程。

  2、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证明被告时某某借款的具体内容及二被告分别提供车辆担保的情况。

  3、调查笔录,证明二被告外出,下落不明的具体情况。

  (四)判案理由

  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时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0元,有被告时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时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成立。被告时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时某某偿付借款200000元,依法应予支持。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时某某偿付借款利息,因其借条上没有约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应由被告时某某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12年10月8日)起计息,并支付原告。

  被告关某某作为被告时某某的担保人,因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没有明确约定担保的方式,被告时某某、关某某均未到庭提供其担保方式的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关某某应对被告时某某上述200000元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关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对原告王某某与借款人时某某、担保人关某某约定的:“借款人愿将斯柯达明锐车一辆做抵压(押),车号鲁RXX;如到期未还,斯柯达抵压(押)伍万 时某某(签名摁手印);担保人关某某愿将福特蒙迪欧车一辆做抵压(押),车号鲁REXX;如到期未还,蒙迪欧抵压(押)拾万 关某某(签名摁手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及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的规定,因原告王某某在庭审时表示其与二被告并未在相应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故抵押无效,本院对其抵押约定,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时某某、关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文书,二被告均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各自诉讼权利的处分。

  (五)定案结论

  单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时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关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关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时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时某某负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六)解说

  近年来,受我国金融紧缩政策的影响,民间资本市场异常活跃,广泛分布在公民之间以及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频率极高。民间借贷一方面解决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但与此同时,由于民间借贷具体操作规程不是太规范,使得民间借贷案件迅猛增长,集中隐藏和显现的矛盾日益凸显。因此,做为法院,要重视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工作,既能为中小企业和农村居民发展经济提供资金支撑,同时,要降低借贷风险,化解突出矛盾,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合理的地发展。

  作者: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黄岗法庭  秦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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