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鲁豫三省七市区域法治论坛论文
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路径的探析
摘要:环境污染治理问题,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深入日益突出,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已经有相关理论和经验,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从现存问题出发,提出部分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想法。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现状 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工业化进程越来越深入,煤炭、化工、钢铁等行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越来越大,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对社会的损害、企业负担成本影响十分非常巨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交一定的保险费用,约定当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事故产生的治理费用或侵权责任而承担责任的保险制度。
(一)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保护受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造成的损失巨大,企业赔偿的数额往往较大,往往无力承担相关费用,受损失的当事人往往得不到足够赔偿。而推行环保责任保险制度后,当企业投保了相关环保责任保险,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向相关受损当事方支付损失,大大减少企业成本,也能有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推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壮大,工业化进程的深入,煤炭化工、危险化工产品、重金属等行业的发展,近几十年来,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对环境的污染影响不断加大,日益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仅仅依靠行政手段进行治理,往往具有局限性。例如行政处罚手段往往宽松,手段有一点局限性,还有行政干预力度往往不好把握,对环境治理如干涉过多,则缺乏亲和性,如对环境治理干涉过少,又起不到管理、治理的效果。如果推行了环境责任保险,一方面能够警示企业生产过程中,注意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排放,有利于保护环境,另一方面,企业为了少交保险费,会提高防范风险,增强减少环境污染意识。能够有效的弥补行政手段的不足,推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三)降低政府压力。在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以后,环境污染成本巨大,企业往往不能赔偿,公众利益得到损害,环境得不到有效治理,这种情况下,往往有政府进行买单,政府投入巨大的财力和物力,进行环境治理,或对有关受害受损当事人进行补偿。在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后,因为企业已经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出资金行赔偿或进行环境治理,能够分担投保企业资金赔偿压力,能够分散环境污染的风险,进而能够分担政府压力,政府承担相关环境污染治理的压力能够大大的减少。
总之,环境保险责任制度的推行能够对环保事业具有重大的意义,而环境保险责任法律制度的建立对环境保险责任制度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该项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环境保险责任制度起源于西方,有关法律体系及制度比较完善,有些方案和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一)德国,德国推行的是强制责任保险与担保并用模式,德国法律规定,在特定行业,相关企业必须进行投保,并且提供一定的担保,以防止在受害人收到侵害时,能够得到赔偿,能够避免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时候,没有能力进行赔偿情形。因为法律作了强制性的规定,所以环境保险责任成为了相关企业的强制性义务,对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法国,在法国推行的是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特定情况下强制性保险。在法国立法过程中,采取列举法和排除法,列出风险承保范围,根据不同的行业进行了列举。这种模式相对比较缓和,能够一定程度的提高企业对环境保险制度的接受性,但对经济基础不好的发展中国家,不利于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行。
(三)美国,美国推行的强制性保险与自愿相结合的模式。首先,美国具有完善的环保方面立法,并且有严格的惩罚措施,法律的操作性也较强;其次推行强制性保险与自愿相结合的模式,在美国推行强制性保险,例如在废弃物与有毒的企业,必须进行投保环境保险。在《清洁水法》里也强制有关企业进行投保环境保险。再次,美国环境责任的保险范围也不断的扩大,随着时间的发展美国不断扩大环境责任的保险范围,并且没有专业的环境保险机构专业性强,且推出的保险产品多。
三、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现实状况。
(一)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法律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少,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只有原则,缺少具体操作规范,对环境侵害的过错规则原则规定也较少。
(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起步于二十世纪的九十年代,我国先后在长春、沈阳等城市试点,试点期间,投保企业的投保积极性较低,出现保险范围窄、赔付率低、保险费率低等问题,与当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法律法规规定不健全等情况有关。2007年,我国开始第二个阶段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此次试点在石油化工、危险化工产品相关行业等重点行业进行,在江苏、湖北、重庆、湖南等地区开展,政府出台了优惠政策,加大资金补贴力度。2013年国家环保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在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推行环境污染保险制度。到2015年,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二十八个省份开展试点。
(三)企业投保积极性较低,政府支持力度继续加强。首先,有关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识不强,意识不到投保的重要性,思想意识落后,只顾眼前利益和自身利益,看不到长远利益;其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效果不理想,成功理赔的案例较少,急需加强宣传与引导;再次,政府需要加强重视力度,加大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应重视环保重要性。
(四)环保法规不健全。我国虽然出台了《环境保护法》,但是缺少实际执行操作规定,赔偿标准规定不健全,行政处罚力度低,也缺乏行政执法等相应规定。
(五)环境责任保险产品较少,服务专业化水平低。首先,推出环境责任保险产品企业专业应低,因为环境污染影响面大、时间长、数额大,环境保险风险较高,相关保险企业专业水平急需提高;其次,保险公司推出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单一,种类少,不能满足有关企业多样化需求。
四、我国环境保险制度的完善路径
根据我国环境保险制度现实状况,急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必须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立法,因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起步较晚,有关法律法规分布零散,缺少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因为构建法律体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可以先进步完善《环保法》和《保险法》,在里边增加详细环境责任保险规定,将制度细化,增强可操作性。还可以制定一些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或地方性法规,解决实务出现问题,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启动环境侵权责任保护法。并且与刑罚处罚措施、行政处罚措施相配合,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的各项制度,如保险范围、责任认定等具体制度,形成完备环境保护体系。
在制定相关法律的过程中,应当兼顾到企业、保险公司、政府、公众等各个方面个体利益,综合考虑,综合协调,从长远规划,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长远发展,防止出现短时行为。
(二)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1、加强承保机构的建设。
环境责任保险是财产险的一种,因为我国面积大,各个地区应当因地制宜,环境污染风险大小不同,因而,可以采用不同的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可以分为政策性保险机构和商业性保险机构,根据责任风险大小,对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可以由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承保,因为其具有盈利性,符合商业性保险公司突发性、营利性的原则,因此,政府应加强资金和政策投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加强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而对累积性、长期性环境污染,因为环境污染损害较大,赔偿金额多,需要实力雄厚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意承保和承担风险,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国家组建专门的政策性的保险结构,由其承保。
2、进一步明确承保范围。
人们对环境责任保险范围的认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刚一开始环境责任保险范围是突发性环境污染开始的,随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和成熟,才把累积性环境污染事件纳入。因此,首先,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首先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开始,然后,把累积性环境污染事件,建立专门政策性保险机构纳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分步进行,分层推进。其次,环境责任保险范围还应当增加人身损害赔偿,不仅仅有财产损害赔偿。再次,还应当增加除外责任,例如受害人故意导致污染受到损害,或者被保险企业违规操作等情形,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3、确定投保模式。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我国可以确定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模式。对环境污染风险高的行业或部门可以采用强制保险的模式,可以采取列举法,例如化工、危险品、冶金等行业推行强制保险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防止企业抗拒,利于社会保障制度。对环境污染风险性小、危害程度低的企业或行业,可以采用自愿保险的模式,两种模式相互结合,相互协调,推进环保事业发展。
4、确定赔偿限额。
因为环境污染赔偿数额往往较大,保险公司不能无限赔偿。根据保险法的相关理论,任何保险赔偿都是有限额的,缴纳保费,可以分散环境侵害的风险。让投保人承担部分风险,可以促使投保人为了减少损失,而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的风险,提高注意义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较少保险风险,也能够提高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5、适当建立适合的诉讼时效。
环境污染具有潜伏性、长期性,其损害有时往往几年或十几年才能显现,尤其对累积性、长期性的环境污染事件,如果采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受害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护,因此我国可以适当建立较长的环境污染损害诉讼时效,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把环境污染侵害的诉讼时效延长到30年,明确受害人知道或应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这样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政府职能,加大扶持力度。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落实和推广,离不开政府各部门的大力推广和支持,只有政府真正的重视起来,力度加强,才能推进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大力发展。首先,政府应加强宣传、督导等手段,让这项制度得到宣传和推广,让企业真正意识到其重要性,创造良好条件;其次,政府应当加强财政和资金的投入,增加补贴力度,无论是企业还是保险公司,均能促进其发展。
(四)提高专业化水平,丰富保险产品。
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起步较晚,经验较少,因此相关保险产品不够丰富,种类少。因此我国应当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丰富保险产品,让投保企业具有可选择性,其次,保险公司也应当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保险公司其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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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冲,单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