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张某某向闫某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此后,闫某某及其妻子郭某某多次催要,张某某均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闫某某于2019年4月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除郭某某外,其余人均声明放弃案涉债权本息,不参加诉讼,同意由郭某某主张案涉债权。郭某某遂将张某某诉至法院,开庭当日,张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法院审理
郓城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与闫某某系夫妻关系,现闫某某去世,郭某某依法享有诉讼主体地位,闫某某作为出借人已履行出借款项的交付义务,则张某某作为借款人负有及时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郭某某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有价证券及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属于财产权利的一种,可作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被依法继承,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为债权人死亡而消灭。继承人在继承债权后,可依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追讨欠款。本案中郭某某是闫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在依法继承案涉债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讨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