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4月至10月,李某多次向牛某借款,并为牛某出具收据,借款金额合计30000元,收据中均注明“定期一年,年利息拾贰厘”。因李某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牛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6日起按年息1分2厘计算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向牛某借款,牛某履行出借义务后李某为其出具了收据,故牛某主张其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法院予以采信。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未还款,牛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牛某主张的利息,双方约定的年息一分二厘应认定为年利率12%,牛某主张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息1分2厘计算,不超出双方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对于年息拾贰厘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文义解释在合同解释方法的次序上具有优先性,在理解词句含义时,亦可借助辞典、交易习惯等进行综合确定。首先,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上写明了“年利息拾贰厘”,根据交易习惯,可推定该利息为一年一期一次性支付;其次,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对于“厘”的解释:“厘,利率,年利一厘按百分之一计,月利一厘按千分之一计”。综上,本案中牛某与李某所约定的年息拾贰厘应理解为“年利率12%”更为恰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