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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公信力的缺失与对策
  • 作者:研究室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7日

  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在世界各国,最受尊敬最具公信力的国家机关是法院,最受欢迎的官员是法官。在法治化的社会中,在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下,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捍卫者,是公民权利的最后防线。公民对法治的信任和对法院的尊重,是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严肃执法等公正高效司法行为来建立的。

  行政审判的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行政审判程序,对行政审判法官的裁判案例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而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行政审判公信力的形成来源于行政审判工作的良性运行,也就意味着,当人民群众因行政争议向人民法院寻求有效的救济时,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能够有足够的权威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承认、信服和整个法律共同体的认同、尊重。

  我国行政审判自行政法诉讼法实施以来,法律规定的行政审判职能作用远远没有得以有效的发挥。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严重偏低,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持续增长的信访高潮,许多发众宁愿到上级机关上访,也不愿意选择行政诉讼渠道,以及现实生活中大量违法行政行为的存在,都说明行政审判公信力较差,行政审判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尊严和权威。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样的,有历史上的原因,也有现实中的困惑,有人为的因素,也有制度的存在的缺陷,具体原因如下:

  1、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提起行政诉讼的意识不强。我国是一个受几千年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的国家,国人一向倡导“以善为本,以和为贵”的思想,习惯于“委曲求全”,反对争讼,至今人们还不习惯于将官与民置于平等的地位上,官方观点似乎有一种先天的合法性,不容人们置疑,“不争讼”观念似乎成为公认的“美德”,“民不与官斗”、“官官相护”的思想更是深入人心。使行政诉讼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难以全面实现。法院没有真正获得独立的司法主体地位,法院的很多实际问题有求于行政机关,所以“在人权、财权均受制于同级党委或政府的情况下,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而不受党委、行政的某些干涉,显然是不可能的,行政审判工作中外来干涉的广泛、严重和复杂程度远远超过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受案范围过窄,导致人民群众告状无门。首先,我国的行政审判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制约了行政诉讼范围。将行政抽象行为排除于受案范围之外,实际上致使大量的、主要的行政侵权行为处于司法审查的真空地带,出现了借用抽象行政行为来延伸和扩张其行政职权的现象,成为众多违法行政、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主要方式和来源。许多行政机关为了规避司法审查,将本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事项以非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作出,法院对此束手无策。其次,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时审查过于严格,导致一些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大大降低了人民群众对于行政审判的信任程度。

  3、审判效率低和社会效果差。司法效率是指通过科学设置程序,合理运用司法资源,以最小的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的成果。在行政诉讼中,由于合议庭的裁判意见,往往要经庭长、分管院长甚至审判委员会层层批准,再加上没有简易程序,使一些案件审理周期长,还存在着随意延长审限、随意中止案件的现象。另外有些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被法院撤销后,利用手中的公权重复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相对人打持久战,行政争议长久得不到解决,使群众对行政审判丧失了信心,社会效果差。

  4、行政机关息讼办法多与行政诉讼非正常撤诉率高也是影响行政审判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原因。行政机关的息诉办法再加上法官的违法调解,使行政诉讼非正常撤诉率高一直居高不下,使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却大为下降。

  5、行政审判案件执行难。在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中,一些行政机关根本无视法院的权威,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行政判决,甚至暴力阻挠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由于在财政和人事等问题上受制于行政机关,不敢也无力对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结果导致许多行政案件中法院做出的胜诉判决对于原告来说有如一纸空文,严重影响行政判决的权威性。

  6、法官素质问题。从事行政审判法官的整体素质与社会对其要求相比仍存差距,作风不佳,形象不正,特别是知法而不公正的判决,极大地破坏了行政审判的公信力,也从根本上动摇了群众对行政审判的信任和尊重。

  针对行政审判工作公信力差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和完善:

  1、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群众法律意识。注重全民法制教育,增强全民法治意识,使广大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自觉地运用行政诉讼手段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抓好领导的学法用法,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的提高,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同时加大对行政审判工作成绩、做法、成效的宣传,使更多的人更多地了解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以行政审判的公正取信于民,以行政审判的服务赢得行政机关的配合,以行政审判的实绩在社会上树立权威和公信力。

  2、应当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首先把行政抽象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能局限于涉及人身权、 财产权的行政行为。应将涉及政治权利和其它权利的行政行为也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3、缩短审判期限,提高行政审判效率。首先是进一步强化了合议庭职责,提高审判效率。其次在行政审判中引入简易程序。

  4、处理好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关系。在行政审判中要坚定不移地把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同坚持党的领导统一起来,要自觉、主动接受党的领导,始终将行政审判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党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部署与要求,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汇报,加强构通,争取党委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领导和支持,有效遏制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的不当干预,以确保行政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5、依法高效处理社会热点、焦点行政案件和群体性行政案件。公正高效的处理好这些案件,在增强公众对法院司法能力的心理认可方面能够产生重要的作用。提升法官素质,塑造良好形象,这是提高法院公信力的基石。因此要不断提高行政审判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以严肃执法、公正判决,塑造出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作者王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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