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提升司法公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院一切审判活动,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凡本院公开开庭审理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案件,一律允许公民自由旁听。
第二条 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本院在开庭三日前分别在本院互联网网站和本院公告栏发布开庭公告。
第三条 对重大案件,根据案件情况,通过微博、报刊、电视等媒体及微信、短信等载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开庭公告。
第四条 开庭公告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法庭旁听席位数。对庭审活动进行直播或录播的,同时公告播出的方式和时间。
第五条 公民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旁听庭审,但下列人员除外:
(一)未成年人(经本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六条 公民可以直接到本院申请旁听庭审,也可以提前到本院或通过本院互联网网站、法院民生热线预约旁听庭审。
旁听庭审的人数以法庭旁听席位数为限。
第七条 预约旁听庭审的公民应在开庭三十分钟前到达本院旁听庭审登记处登记。逾期登记的,预约旁听席位不予保留。
第八条 本院设立旁听庭审登记处,登记旁听申请人与旁听事项相关的信息,并对旁听申请人是否符合旁听条件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符合旁听条件的公民,发放旁听证。
第九条 旁听人员旁听庭审时应容貌整洁、着装得体,不得穿着背心、超短裙、拖鞋等与庭审气氛不适宜的服饰。否则,本院将拒绝其旁听庭审。
第十条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旁听庭审登记处设置显示屏,显示当日公开开庭所在法庭的旁听席位数、已申请席位数、尚余席位数等事项,供旁听申请人员知悉。
第十二条 旁听庭审登记处放置旁听庭审指南。旁听庭审指南载明法庭纪律、旁听守则、注意事项及服务事项等内容,供旁听申请人员阅读。
第十三条 公民经旁听登记后,应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并主动申报是否携带违禁物品。携带武器、凶器,携带危险物品拒不交出的人员不得旁听庭审。
除经允许外,公民携带的手机、电脑,录音、录像、摄影等设备应自行保存在储物柜中。
公民经安全检查后,凭旁听证进入法庭旁听庭审。
第十四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五条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旁听守则:
(一)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后,应在旁听证载明席位就座,坐姿要端正,不得斜坐、躺坐、盘坐或作出其他不端正姿势;
(二)审判人员进入法庭、退出法庭和宣布裁判结果时,旁听人员应按照书记员的指令全体起立;
(三)庭审期间,旁听人员不得与诉讼参与人进行行为示意,不得吃零食、吸烟、睡觉、交头接耳、随地吐痰和实施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旁听守则的人员,审判长视情予以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值庭的司法警察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采取责令退出法庭、强制带离、强行扣押、收缴、检查等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八条 旁听人员在旁听结束后可以领取并填写《旁听意见征询表》,提出对庭审活动及法院其他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