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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8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办法(试行)》(部分)

  第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上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以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

  (五)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二条  社会关注度高以及具有指导意义的死刑、死缓案件裁判文书,由省法院在互联网公布。

  第三条  下列生效裁定书应当上网公布:

  (一)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的第二审、再审裁定书;

  (二)不予受理裁定书;

  (三)驳回起诉裁定书;

  (四)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五)减刑、假释裁定书;

  (六)民事申请再审程序中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书;

  (七)终止、终结诉讼裁定书;

  (八)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书;

  (九)终结执行(不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

  (十)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书;

  (十一)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书。

  (十二)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裁定书。

  补正已经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笔误的裁定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第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书应当上网公布,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书;

  (二)中止审查国家赔偿案件的决定书;

  (三)本院院长决定对生效赔偿决定重新审理的决定书;

  (四)决定对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赔偿决定直接审理或指令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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