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实施细则
为促进和规范全市两级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构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民事执行、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总则]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条[移送条件]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经过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执行法院穷尽查控措施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三条[管辖] 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市辖区内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具备审理条件、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内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原则上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不宜移送情形] 下列情形不宜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1.法律规定可以参照适用破产程序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
2.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对其负有监管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其破产清算的;
3.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破产原因,但在执行案件中均非主债务人的;
4.被执行人涉及职工人数众多、职工安置和再就业保障困难,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
5.被执行人存在非法集资情形的;
6.被执行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遗留问题繁多、利益群体复杂、涉及人数众多、楼盘无人承接的;
7.经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涉案(不同申请执行人)数量在5件以下的;
8.其他不宜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形。
第五条[加强执转破告知、征询工作] 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
第六条[告知、征询程序] 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时,可以同时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将该意见记录在卷,由相关当事人签章确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应当在同意移送破产《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当在分配案款前及时询问其他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第七条[移送准备及审核] 执行承办人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当先行收集材料,提出审查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填写《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审核表》;执行法院层报执行庭长、局长、中院执行指导庭进行审核;中院执行部门层报庭长、局长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移送材料不完备或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执行法院或中院执行部门补齐、补正。
第八条[先行收集的材料] 先行收集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股权结构、职工债权、对外投资等情况;
2.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关联案件债务清单及总额;
3.执行程序中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清单及价值,包括相关查封、扣押、冻结材料及清单;
4.被执行人的会计账簿、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资料;
5.移送破产审查报告,即被执行人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分析报告;
6.执行程序中已完成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
7.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决定程序] 经审核,认为移送材料完备无误,同意移送的,由执行合议庭制作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报执行法院院长或授权的院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条[异议处理] 移送决定作出后,应当于5日内送达被执行人和已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破产审判部门审查处理。
第十一条[中止执行及鲜活物品处置]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执行法院。其他执行法院收到通知后,应立即中止对该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但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或中院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价款不作分配。破产审判部门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第十二条[财产续封] 执行法院或中院执行部门决定移送后,破产审判部门裁定受理前,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予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或中院执行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新财产线索] 执行法院或中院执行部门决定移送后,破产审判部门裁定受理前,申请执行人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请求采取执行措施,查明属实的,执行法院或中院执行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不予移送和不同意移送]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均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执行法院经审查决定不予移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执行法院或中院执行部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分别移送] 一起执行案件中多个被执行人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当分别移送破产审查。
第十六条[不得依职权启动] 执行法院或中院执行部门未征询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是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意见的,不得依职权启动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第十七条[立执移交] 移送决定送达后,执行法院或中院执行部门应当于3日内向中院立案部门移交《移送函》及下列材料:
1.《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审核表》;
2. 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及向相关当事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送达的材料;
3. 同意移送破产《承诺书》;
4.执行立案信息表、强制执行依据即执行裁定及其他执行文书;
5.对被执行人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
6.本细则第八条在执行程序中先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本条第6项材料不全的,不影响执行案件移送登记立案。
第十八条[立审移交] 中院立案部门收到移送材料后,经形式审查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应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登记立案,填写《移送破产审查案件材料移交表》,并于3日内将案件移送破产审判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中院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审查程序] 破产审判部门审查期间,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无异议的移送案件,可以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对于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的移送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听证。
第二十条[审查时限] 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移送材料仍不完备,影响破产审判部门认定破产条件是否具备的,破产审判部门可以要求执行法院或中院执行部门继续补齐。执行法院或中院执行部门应于10日内补齐,该期间不计入破产审查期间。
第二十一条[受理后的送达] 破产审判部门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于5日内将受理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或中院执行部门。执行法院或中院执行部门定期送中院执行指导庭备案。
第二十二条[解封及移交财产] 执行法院或中院执行部门、其他执行法院收到受理裁定后,应当根据受理破产案件法院的要求或管理人的申请,及时解除相关保全措施,将查控的尚未执行完毕的被执行人财产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并通知有关申请执行人依法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第二十三条[不再移交的财产] 执行法院或中院执行部门收到受理裁定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1.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
2.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
3.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或者已完成转账、汇款手续的执行变价所得价款及其他执行款。
第二十四条[执、破费用衔接] 破产审判部门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在此前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破产费用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第二十五条[受理后执行部门的协助义务] 执行移送破产案件裁定受理后,破产审判部门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需要查阅执行法院执行相关材料,或者依法委托执行法院办理财产处置事项的,执行法院应予协助配合。
第二十六条[不予受理的送达] 破产审判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于5日内送达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第二十七条[不予受理的退回及处理] 破产审判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于裁定生效后7日内填写《退卷函》,连同接收的相关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一并退回执行法院或中院执行部门。执行法院或中院执行部门定期送中院执行指导庭备案。
执行法院或中院执行部门收到上述裁定后,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但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不得重复移送] 破产审判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执行法院或中院执行部门不得重复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第二十九条[终结执行]破产程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审判部门应于作出裁定5日内将裁定书送交执行法院或中院执行部门,执行法院或中院执行部门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1.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
2.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的;
3.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
第三十条[无产可破案件的破产费用]对确无任何财产的执行移送案件,破产审判部门可以采取鼓励利害关系人垫付、建立破产费用保障专项基金等措施,解决部分破产费用。
第三十一条[执转破领导小组] 中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和监督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附则] 执破衔接工作涉及济南市辖区外法院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参照本细则办理。法律、司法解释对执破衔接作出新的规定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实施]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移送函》(基层法院用);
2.《移送函》(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用);
3.《承诺书》(申请执行人用);
4.《承诺书》(被执行人用);
5.《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审核表》(基层法院用);
6.《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审核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用);
7.《决定书》;
8.《移送破产审查案件材料移交表》;
9.《退卷函》(基层法院用);
10.《退卷函》(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用)。
附件1:
XXX人民法院
移 送 函
( )鲁 执 号
XXX人民法院:
我院在执行XXX与XXX……一案中,被执行人XX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于 年 月 日做出( )鲁 执 号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现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你院,请按相关规定办理。
附:执行案件相关材料
年 月 日
(院印)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 邮编:
附件2: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移 送 函
( )鲁 执 号
XXX:
执行局执行第 庭在执行XXX与XXX……一案中,被执行人XX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我庭于 年 月 日做出( )鲁 执 号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现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你处,请按相关规定办理。
附:执行案件相关材料
年 月 日
(局印)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 邮编:
附件3:
承 诺 书
(申请执行人用)
XXX人民法院:
在我(单位)与XXX 一案中,执行案号为 ,被执行人XX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单位)同意法院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申请执行人:XXX
年 月 日
附件4:
承 诺 书
(被执行人用)
XXX人民法院:
我(单位)作为被执行人在贵院有 个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我(单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单位)同意法院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被执行人:XXX
年 月 日
附件5:
XXX人民法院
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审核表
被执行人名称 | |
执 行 案 号 | |
已知涉诉案件数及标的总额 | |
已知涉执案件数及标的总额 | |
已查明财产情况 | |
承办人 | |
合议庭评议意见 | |
院长意见 | |
中院执行部门意见 | |
备 注 |
附件6: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审核表
被执行人名称 | |
执 行 案 号 | |
已知涉诉案件数及标的总额 | |
已知涉执案件数及标的总额 | |
已查明财产情况 | |
承办人 | |
合议庭评议意见 | |
局长意见 | |
备 注 |
附件7:
XXX人民法院
决定书
( )鲁 执 号
申请执行人:XXX,……。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被执行人:XXX,……。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X,……。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经询问,申请(被)执行人XXX书面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写明被执行人企业性质、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具体事实)。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写明移送破产审查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X条第X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X条规定,决定如下:
将XXX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期间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附件8:
移送破产审查案件材料移交表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页码 |
1 | 执行依据 | |
2 | 执行立案审批表 | |
3 | 当事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 |
4 | 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材料 | |
5 |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同意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的书面意见 | |
6 | 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登记表(包括会计账簿、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资料) | |
7 | 已知债务明细(包括申请执行人名单、执行案号及相关债权数额)、职工债权明细(包括社保情况) | |
8 | 对被执行人财产依法处置的相关材料(包括已完成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 |
9 | 执行实施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相关材料(包括被执行人相关查封、扣押、冻结材料及清单) | |
10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 | |
11 | 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及向相关当事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送达的材料 | |
附件9: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退 卷 函
( )鲁01破申 号
人民法院:
现将你院 一案的全部案卷材料退还,请查收。
附件:案卷材料 宗。
年 月 日
(院 印)
附件10: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退 卷 函
( )鲁01破申 号
庭:
现将你庭 一案的全部案卷材料退还,请查收。
附件:案卷材料 宗。
年 月 日
(院 印)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