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知正义的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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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15日 | ||
从表征上思辨,正义的昭示与人的听力感知似乎遥不可及,正义是以其抽象外在表象和公众内在心理感知交叉存在的。从根本上说,其呈现出的公平意蕴与人类内心的公正希冀契合之时,正义才可谓之实至名归。 其实,仔细寻觅正义的行走足迹,与人的潜在认知却存在迥异,它恰恰与人的听力感知密切相关。诚然,正义肇始于法官的内心良知,通过法官的言辞向公众传递独具内涵的正能量,而该能量恰恰糅合了正义的元素。 正义的“脱口而出”需要法官超凡脱俗的“口才”,而这种“口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法、理、情三元素的撮合技艺。法官在处理个案过程中,并非僵化而或木讷,相反的,除了较好的运用法律外,法官又在向外界传递信息时揉入了理和情。如此,正义理所应当的涵容了法、理、情,而且三者之间很难厘清彼此之间的界限,而是汇融交织于同一集合体之中。 正义是法律的派生物,是法律在运行过程中的完美衍生和蜕变。肯定的说,法律是摆在法官面前的首要课题,是“为法者”的必修课,正如西方法学家爱德华.S.考文所言,“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很大程度上,正义理念根植于法律精髓之中,法律在诞生之时就与正义命题息息相关,并随着时间的移转而愈发“正”(法律始终处于不断完善中)。因此,感知正义要去听法官如何阐释法的内涵,如何理出法律的精义所在,又如何将艰深晦涩的法律条文与迥异的个案嵌合到一起。那么,必然的,在对正义有无限希冀的“听众”面前,法官亟需摒弃不合时宜的法律知识,不断吐故纳新,汲取新鲜的法律营养。同时,法官更应戒骄戒躁、深思熟虑,研习疑难杂案,找准法律与个案的精准契合点。 在西方法谚中,有“法之理乃法之魂”之说,精准的阐述了理自然而然的寓于法的肌体之中,并且理亦应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的文化意境中,理意即“物质本身的纹路、层次,客观事物本身的次序”。那么,这也充分述明了法应当充分遵循社会的自然规律,应与社会发展脉络一脉相承。其实,在日常的思维惯性中,我们常常认为“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的确,假若行事套路与客观规律背道而驰、南辕北辙,“寸步难行”在所难免。客观规律下,法官寻求正义命题的过程中,必须做到“讲理”,将客观规律纳入个人的言辞范畴,真正实现“事事在理”的目标。就个案而言,迥异的案件所蕴含的理也千差万别,这也要求法官具备更高“讲理”水平和技能,让当事人在法官的言辞间,感到说的确实“在理”。 其实,仔细酌量,正义的彰显还需要另一元素的搭配,那就是情。可以说,正义绝非在法律的“一厢情愿”下而降临,其应当蕴含了“人情味”。现实中,很多案件的结果入法、入理,但却很难做到入情,毕竟,情有时只是在案件的裁量中处于附属地位,很难将人世间的情感完全融入到个案之中。但是,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法官的言辞却可以彰显出浓浓的“人情味”,让当事人感受到正义扑面而来的气息。在“人情味”的氛围中,法官的言辞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心与心的沟通,更是一种体贴与慰藉。在此,法官在寻求案件实质正义的过程中,亦将内心的情感正义传递给了当事人。 正义通过法官的言辞向外界以最直接的方式传递着,并在法、理、情三元素的搭配下彰显着魅力。聆听法官的言辞,用心感悟蕴含个案中的况味,正义正伴随心境升腾。 作者:刘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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