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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自抵押共同房产 债权人能否取得抵押权?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29日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无特别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只有夫妻一方且“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一方私自抵押夫妻共有房屋,抵押有效吗?

  案情简介

  2005年7月,王某与彭某登记结婚,2017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婚前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如有债务,各自承担。2009年彭某父母先后因病去世,留下房产一套,其父母生前未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经公证处公证,该房产由彭某继承。2012年7月,彭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2018年5月,彭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彭某向某银行借款60万元,以上述房产为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彭某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某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彭某返还借款本息、给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彭某偿还本息64万元。判决生效后,彭某未履行判决义务,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彭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因彭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依法拍卖涉案房产。但彭某前妻王某认为该涉案房产系彭某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彭某未经其允许,擅自将共有房产抵押借款,系无权处分。同时,某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时,未取得该房产其他共有人同意,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王某将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抵押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所涉财产系案外人彭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其父母遗产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签订抵押合同时,某银行对涉案房产状况及彭某的婚姻状况进行了严格审查,确认彭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已经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的约定并无对涉案房产的处理,且载明“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涉案房产信息中共有人处为“无”,某银行据此认定被抵押涉案房产为彭某单独所有,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对抵押权构成善意取得,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本案中所涉财产系案外人彭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其父母遗产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彭某继承房产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双方离婚后,彭某将该房产抵押给某银行,某银行在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后与彭某签订相关合同,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不动产登记有国家信誉的支持,具有相当高的公信力,某银行有理由相信不动产权属证书及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状态就是真实的权利状态,对抵押权构成善意取得,故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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