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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保证责任后,保证人之间能否追偿?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26日

  两个以上保证人共同为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提供担保,其中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吗?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25日,某银行与侯某签订借款合同,侯某之妻刘某向某银行出具借款人家属承诺书一份,承诺该借款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是其与侯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同日,秦某、李某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秦某、李某为侯某的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向侯某发放贷款34万元。

  贷款后不久,侯某因意外离世。2015年,借款到期,刘某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某银行将刘某、秦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息。法院判决刘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34万元并支付借款逾期利息,秦某、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刘某、秦某、李某未履行判决义务。2016年,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冻结刘某、秦某、李某银行账户。

  2023年,秦某与某银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秦某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等共计67万元,视为秦某、刘某、李某已经完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的全部给付义务。协议签订后,秦某给付银行现金67万元。

  事后,秦某多次向刘某、李某追偿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给付67万元及资金占用使用费,李某对刘某不能偿还部分按照50%的比例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前期判决认定刘某对银行承担还款责任,秦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秦某向某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后,刘某与原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继而与秦某之间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秦某要求刘某偿还垫付款67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秦某、李某在同一份保证合同签字捺印,且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分担份额,应视为份额相同,秦某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李某按照50%比例分担刘某不能追偿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偿还秦某代偿款67万元及利息,李某对刘某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同一债务存在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之间能否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作了细化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担保绝非儿戏,若要为他人担保,一定要充分了解担保行为会产生的法律后果,综合考虑被担保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并对保证份额、保证期间、保证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切勿碍于情面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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