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公司债务上签字是否属于债务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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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02日 | ||
当两家合作公司在账款核对时,购买方公司股东在对账单上签字,属于职务行为还是债务加入?是否应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多笔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铝条等原材料。2023年11月5日,甲公司制作对账单,载明“合计欠款总金额95155元(玖万伍仟壹百伍拾伍元整),确认无误签字。”乙公司在欠款方处加盖公章,乙公司股东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四人均在该对账单上签字。 后甲公司多次催要欠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支付欠款95155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乙公司及其股东均在对账单中签章,应视为对欠款数额的认可。乙公司未举证证明在对账单出具后存在给付货款行为,故甲公司主张乙公司给付欠付货款95155元,法院予以支持。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既未在对账单中作出同意偿还乙公司所欠债务的意思表示,亦未作出乙公司无力承担债务时由其负责偿还的意思表示,其在对账单上签字应认定为行使职权的职务行为,故甲公司主张张某甲等四人签字系债务加入,要求张某甲等四人承担支付欠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95155元,并驳回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在认定工作人员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时,应当结合行为是否属于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范围、是否符合交易习惯、相对人是否尽到了应尽义务、是否有明确的加入债务、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等因素作出认定。股东在债务上签字的行为系代表公司,属于职务行为,除非相对方有充分证据证明系股东的个人行为,否则不应该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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