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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预扣利息,本金和利息该如何计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01日

  生活中,一般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内按期支付或到期归还本金时一起支付,但有的出借人为了能够顺利收回利息,在借款时就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此时借款本金应如何认定?利息应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6月向刘某借款50000元,并承诺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向刘某支付利息。张某向刘某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刘某向张某借款50000元,利息两月一清,预付两月利息。张某收到借款后,当场预付刘某利息1500元。

  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向张某催要借款本息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向刘某借款,有借据为据,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法院予以认可。关于借款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刘某虽向张某交付50000元,但当场收回1500元,实际交付48500元,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本金应为48500元。

  关于利息问题,法院认定利息计算基数为48500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按照刘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支付自刘某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妥善保存证据,评估风险,谨防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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