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突然关门“跑路”,消费者如何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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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15日 | ||
健身房突然关门“跑路”,高价购入的私教健身课程,一夜之间打了“水漂”,这可怎么办?近日,长清法院妥善审结一起因购买私教健身课程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王某(李某母亲)为李某在某健身房报名减肥训练营,该健身房营业执照登记显示由盖某个人经营。 2023年10月23日,李某在该健身房进行减肥训练时,其减肥教练刘某告知王某,李某现有训练营课程即将到期,王某决定继续为李某续费三期减肥训练营,每期28天,共计84天,价格为5540元,另需交纳保险费53元,共计5593元,当日,王某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5593元,刘某当即转入健身房账户。 2023年12月16日,该健身房关门放假,暂停营业,称年后开业,但是年后一直未开业,并于2024年3月15日注销工商登记,李某尚有52天训练课程未获得服务。王某多方打听,始终未能联系到该健身房老板盖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该健身房退还剩余训练费用442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健身房于王某提起本案诉讼前注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非本案适格被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字号是对当事人主体名称的表述,注销与否,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即经营者盖某系责任主体。 王某向某健身房交纳三期(共计84天)减肥训练营服务费,但某健身房在未通知原告情况下,突然关闭,致使李某剩余52天训练服务无法兑现,理应按比例退还李某相应服务费用,金额为3462元,返还责任主体为盖某。盖某未退还相应费用,给王某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应支付相应利息。法院最终判决盖某返还王某训练费346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办卡有风险,预付需谨慎。对消费者而言,在入会办卡时签订的合同、入会协议、付款凭证以及后续消耗课时的打卡记录等都要注意留存,一旦遇到健身房闭店或经营者跑路的情况,可向消协、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反映,在相关部门主持下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据有效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健身房经营者也要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健身市场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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