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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建房屋工人摔死,雇主房主拒绝担责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26日

  [案情]

  2006年7月原告李某之子钱某经人介绍跟被告赵某干活,2006年9月被告孙某出资6 000元找被告赵某为其建房,赵某遂安排钱某等人进行施工,钱某的工作主要是在下面搅拌沙灰。2007年1月28日这天上顶子,因人手不足,下午6时许赵某让钱某上北屋顶去干活,钱某从东屋顶上北屋顶时不慎摔下致伤。钱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到长清中医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期间共支付医疗费9828元,其中原告支付9120元、被告赵某支付708元。之后两被告均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钱某之母李某将赵某、孙某诉上法庭。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子钱某受被告赵某指派为被告孙某建房,钱某与被告赵某之间是雇佣关系,施工过程中被告赵某安排钱某上房顶去干活,钱某上房顶时不慎摔伤,被告赵某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孙某与被告赵某之间是承揽关系,被告孙某对原告的受伤并无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是一起农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所涉及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个:

  一是钱某、赵某、孙某之间的关系。赵某与孙某就盖房屋问题进行商谈,并最终由赵某着手施工,体现出的是一种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关系,故孙某与赵某、钱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赵某接此业务后,召集了钱某等人进行施工,而报酬的商定、费用的收取和支出均由赵某一人经手,钱某等人根据实际工作天数按工取酬,两人之间形成了临时性的雇佣关系。故孙某、赵某、钱某之间应分别是发包人、雇主、雇员的身份和地位。

  二是孙某和赵某各自应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孙某相关保护措施不到位,钱某在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施工,以致损害发生,因此王某无论是临时雇主的地位还是组织者的身份,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孙某与被告赵某之间是承揽关系,被告孙某对钱某的受伤并无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中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根据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类型,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并给付约定报酬。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承揽人的主要义务:(1)按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并交付的义务;(2)亲自完成的义务;(3)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定作人使有的原材料或物品的义务;(4)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的义务;(4)保密义务等。定作人的主要义务有(1)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义务;(2)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的义务;(3)配合与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定作人如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工作中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孙某对钱某的受伤并无过错,也提供了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并无主观过错,故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应由雇主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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