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 婚姻家庭系列——不是自己的儿子该不该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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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25日 | ||
故事虽有原型,请勿对号入座。
【案情简介】 潘金莲随西门庆过了几年,感觉自己受了冷落,便与琴童眉来眼去,时间不长竟生下一子。西门庆看到自己有了儿子非常高兴,取名西门吹风,百般疼爱。 西门吹风一天天的长大,西门庆却越来越堵心,因为儿子长的竟然不像自己了,眉眼里有其他人的影子,邻居也暗里说三道四。西门大官人哪里受得了这个气,质问潘金莲多次,金莲却始终不承认。经打听,据说亲子鉴定可以确定是否是亲生父子,西门大官人悄悄带着六岁的吹风去做了鉴定,结论果然不出所料,他们之间无血缘关系。 这还了得,西门庆虽然感觉孩子可爱,但无法咽下这口气,一纸诉状将潘金莲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赔偿吹风出生以来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莲无法狡辩,只好承认,同意离婚,但拒不说出孩子父亲是谁,其认为吹风是在其与西门婚姻存续期间所生,不同意支付抚养费;且西门庆对其亦不忠诚,也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予以准许。 对于西门吹风的抚养,根据亲子鉴定,西门庆与西门吹风并无血缘关系,且西门庆与潘金莲并无其他共同达成的收养或其他相关协议,吹风当由潘金莲独自抚养,西门庆无抚养义务。对于之前六年的抚养费,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西门庆存在抚养行为,潘金莲应向西门庆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则应根据统计机关发布的人均消费性支出与年龄计算,由潘金莲向西门庆适当返还,支付上述费用的二分之一,50000元。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潘金莲认为婚姻中双方均存在不忠行为,但其此举应为社会所不许,亦不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潘金莲应向西门庆给予适当的精神赔偿。综合双方情况,法院将赔偿数额认定为5000元。因双方在离婚时对于财产均同意在本案中不再处理,且本案中并不涉及,双方以后若因此形成纠纷,可另行主张权利。调解不成,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西门吹风由潘金莲抚养,抚养费自理;潘金莲向西门庆支付之前的抚养费50000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法官解读】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婚姻要对夫妻双方负责,更要对孩子付责。《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确立了婚生子女的确认与否认制度,赋予了父母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向法院起诉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向法院起诉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当事人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为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提出确认与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同时,也可提出请求支付/返还抚养费之诉。当事人可以在同案中提出确认与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与请求支付/返还抚养费之诉,同时前诉为后诉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有确认了西门吹风并非西门庆亲生,西门庆才可以主张返还抚养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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