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系列——赠与“第三者”的财物,原配能否要回?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08日 | ||
温馨提示: 故事虽有原型 请勿对号入座 【案情简介】 凤姐天天忙的脚不沾地,几乎回不了家,女强人远不足以形容她的情商智商手段。既然凤姐如此能干,贾琏乐得做甩手掌柜,好在凤姐也不缺他的花费。这日宁国府尤氏带两个妹妹来大观园游玩,与贾琏不期而遇,尤二姐与贾琏一见钟情。无奈时下已不能纳妾,贾琏无力也不想与凤姐离婚,便时常与二姐在外幽会。后来为了方便,贾琏直接斥资两百两给二姐买了个宅子,并装修停当请二姐入住。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凤姐得知了此事,不动声色的修理了贾琏。尤二姐眼看事情败露名份无望,要求贾琏支付一笔青春补偿费,琏二爷感觉理亏便出手大方,直接给了一千两,两人商定自此各自分开,不再藕断丝连。凤姐岂是省油的灯,了解情况后,直接找到二姐要求返还。二姐感觉钱财均是贾琏赠予,不同意返还。 宁国府尤氏出面调解未果,凤姐一定要拿回自己家的钱,尤二姐这回也铁了心,谁说都不好使。凤姐以夫妻二人名义轻车熟路将尤二姐起诉到了法院,请求确认贾琏向尤二姐的赠予行为无效,要求尤二姐退回收取贾琏的钱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三方当事人之间关系明确,尤二姐接受贾琏的钱财赠予事实清楚,而贾琏所用资金均为其与凤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二人并未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财产属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就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处分的,一般认定无效。贾琏给二姐买房子及最后赠予共1200两,其他生活中花费,双方均未提及。贾琏不敢忤逆凤姐的意思,但开庭时无脸出面,只委托了律师。调解无效,法院遂判决:由尤二姐向凤姐返还凤姐与贾琏的夫妻共同财产1200两。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夫妻之间有忠实的义务。贾琏与尤二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法律亦规定,夫妻财产为共同财产制,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并不享有一半的处分权,没有充分合法理由也无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贾琏这种处分,违反了共有财产的处分原则,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明显侵害了凤姐的合法利益。所以,贾琏向尤二姐的赠予行为无效。贾琏的行为肯定为社会善良风俗所不齿,但尤二姐也是吃了哑巴亏,因双方均是过错方,想要再向贾琏主张损失,则不易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