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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庭审理离婚案件经验总结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09日

  近些年来,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离婚案件几乎占了近三成。如何妥善处理好离婚案件,是民事线每一个审判人员的基本功。截止四月份,我庭共收到民商事案件107件,其中离婚案件多大41件,占我庭收案总数的38%。婚姻,不仅关系到家庭个体的幸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处理好婚姻案件的审理工作更是关系到法院系统“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我庭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不断探索、总结,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第一,离与不离的标准如何准确把握。

  《婚姻法》32条规定的内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但鉴于前四种情形最常见,我们还是可将“离婚标准”归纳为:判离与否,看感情是否破裂;感情是否破裂,看是否符合法定四种情形。

  具体分析四种法定离婚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构成重婚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关系;二是长期同居。重婚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构成重婚,不仅配偶方可以起诉离婚,还可以自己直接到法院起诉重婚方的重婚罪。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求: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以6个月期限来认定,但也有3个月即认定的判例。新婚姻法出台后,只有此种情形能构成非法同居;双方均系未婚同居,不再视为非法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家庭暴力不限于夫妻之间。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如老人、孩子实施的家庭暴力,对方不理解不原谅,也可认为感情受到伤害,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请离婚。如男方虐待自己生父母,女方可起诉离婚。偶发的吵打,不能一概看作家庭暴力。

  暴力行为必须在客观上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予以认定。在举证技巧上,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对方可报警,警方出警记录有利于离婚举证。虐待比家庭暴力性质更严重。可以作为离婚诉由的虐待,同样不限于夫妻之间。虐待有多种表现,家庭暴力是其中一种。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停止侵害的,不予受理,法院告知原告依《婚姻法》第43条找有关部门处理。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毒品对个人和家庭危害极大,它摧残身体与精神;吸毒人群还易传播各种严重疾病;所以,“有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也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之一。

  但根据我们案件审理的经验,证明对方吸毒行为“屡教不改”,有一定难度。法官审案同样也面临这个难题。因此一方以另一方有吸毒行为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中,证据至关重要。首先,可以提供正规单位教育吸毒者的证据,如公安机关笔录、戒毒所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其次,可以提供其他人包括亲属、朋友、居委会等的说服教育证据(包括证人口头证言或书面证明);病历等。因吸毒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也可以刑事案卷中能够证明其具有吸毒行为的书面材料或笔录作为证据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的取证办法同上。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

  在我们办案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问:外地的工作证明可不可以证明我们夫妻分居满两年啊?在此,我们提醒注意:外地有效证明,可以证明夫妻分居的客观事实,但不能证明该分居系“夫妻感情不合”导致的。

  但是,单方的书面分居声明,用快件性质的邮寄,在备注栏中注明“夫妻感情不合分居”或“分居”字样,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诉讼期间属于分居时间。还有,夫妻往来信件或短信或QQ或电话录音中有关分居的内容。

  最高院1989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了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十四种情形。其实,它列举的这十四种情形,除了第七、八、九、十、十三与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列举的前(一)、(二)、(三)、(四)种情形相重复的外,剩余情形都属于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列举的第五种情形,即(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此就不一一列举。

  在我庭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还发现认定感情是否破裂,还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婚姻基础,即结婚时的感情状况。如婚姻是以爱情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是自由婚姻还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经慎重了解还是草率结合等。婚姻基础牢固与否,必会对婚后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的影响。婚后感情,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育、家务分担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是动态变化的,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它指诱使夫妻感情变化的因素或事件。如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家庭暴力等。

  第二,离婚案件中相关财产问题的处理。

  (一) 关于离婚诉讼中,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住房的房产分割问题

  夫妻一方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并支付购房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共同继续偿还按揭借款,且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产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具体些问题是:房产应当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买房首付款,婚后贷款额、欠银行债务该如何分割?目前根据我庭审判实践以及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有三种操作实例: 1、 认定该房屋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时尚未归还的贷款为购房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的部分贷款,应返还一半给配偶一方。2、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对房产进行分割,未分到房产一方得到相应的房产价值折价款。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房款(包括首付款及婚前还按揭款),由配偶一方返还给另一方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3、 认定该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房屋增值收益,由一方对配偶一方进行合理补偿(不仅仅是偿还对方一半的婚后还贷额)。

  (二)夫妻共同债务及一方个人债务认定标准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方法,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易于操作,但却忽略了对夫妻关系中无辜一方合法权利的保护,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明显过于苛刻,这给某些居心叵测的当事人提供伪造债务的可乘之机,使婚姻充满风险,在利益权衡上过于倾向债权人,有可能严重损害了夫妻一方作为弱者(多数情况下是妇女)的民事合法权利。这突出表现在两方面:

  1、为达到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越来越多的以有效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作为证据来伪造共同债务。

  2、关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其亲属的借款的性质认定(包括真实债务和伪造债务两种情形)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而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法院判定离婚诉讼中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考虑以下因素:

  1、       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真实发生?。

  2、        该债务所得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3 、       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4 、       夫妻双方就债务的分担是否有所约定?

  5 、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由此可以分析,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包括:

  1 、   夫妻共同举债所产生债务(即使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2 、   夫妻以一方名义所借债务,确实用于共同生活所需(即便另一方不同意或是不知道),

  3 、   夫妻为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债务,比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

  4 、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5、    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收益用于家庭开销,并且以一方自然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6 、   夫妻之间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以上即为我庭在长期从事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总结的审理经验,仅供大家批评指正。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实际无时无刻不在变化,我们在审判工作中必须紧紧抓住时代的脉搏,深入分析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和原因,灵活运用法律法规。只有把婚姻这个“小家”的问题处理好,才能为社会这个“大家”的稳定和发展尽我们法官的一份力量。

  (王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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