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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办实事:借助和解平台 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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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因被申请人某公司存有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长清区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议、未诉讼也未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长清区执法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了解到该案涉及民营企业,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立案后,承办法官联系该公司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经了解,公司负责人虽对处罚略有不满,但经法院释明,该公司同意缴纳罚款,但因疫情影响,资金短缺,现无力支付。针对此情况,该公司申请此案由和解中心协商解决,申请人也表示同意和解。

  和解中心根据案情确定由两名和解员参与此非诉案件的和解,由法官助理负责指导。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考虑到疫情原因确实对企业造成一定影响,为响应区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要求,基于处罚是为了更好的管理,同意被申请人提出的延缓缴纳罚款的和解协议。同时,声明如到期不履行,申请人可继续申请强制执行。最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两位和解员的参与及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达成和解协议,此案得已解决。

  长清法院利用审前和解平台化解行政诉讼争议的同时,对符合条件的非诉行政案件也纳入和解平台进行解决。此类案件运用和解方式处结,既维护了行政管理秩序又考虑到企业发展的实际,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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