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泓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三亚农通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公告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9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7802号

三亚农通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泓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三亚农通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191民初7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三亚农通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泓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及运费310000元;二、被告三亚农通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泓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以3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三、被告三亚农通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泓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6000元;四、驳回原告山东泓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6元,由被告三亚农通科技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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