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鲁0191民初2142号开庭公告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9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91民初2142号

   山东川工建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蒲志波、王瑞云: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天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川工建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蒲志波、王瑞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2.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租金124909.97元及利息暂计7564.03元:以124909.9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7564.03元;3.请求判决三被告归还普通钢管1738.2米、接头200根、工字钢12米、6#小槽钢792米、轮扣23.5米、8#小槽钢1032米,并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上浮50%计算租金至全部归还之日止暂计2000元;或赔偿前述材料款55526元(普通钢管1738.2米 15元/米,接头200根 5元/根,工字钢12米 50元/米,6#小槽钢792米 15元/米,轮扣23.5米 18元/米,8#小槽钢1032米 15元/米=15480),并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上浮50%计算租金至全部付清赔偿款之日止暂计2000元;第2项、第3项金额合计190000元;4.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三被告承担。)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28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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