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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网购宠物猫病亡,交付前健康状况谁来证明?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5日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闫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与被告宠物店签订了宠物猫买卖合同,合同中宠物店承诺对所售宠物猫提供为期一个月的重大疾病免费调换服务。闫某向宠物店支付了总计16000元的购买款项。然而,在闫某接收宠物猫的次日,即发现该猫出现打喷嚏等异常症状。随后,该宠物猫健康状况迅速恶化,经动物医院确诊为猫瘟,并在2021年6月3日不幸死亡。为此,闫某支付了4576元的诊疗费用。

  闫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宠物店退还购猫款项并赔偿相关诊疗费用。宠物店辩称在宠物猫运输前已依照规定进行了必要的检疫和疫苗接种,但未能提供相应的检疫证明或疫苗接种记录以证实其主张。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闫某在宠物店购买宠物猫一只,并支付价款16000元,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网购宠物的出卖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当保证向买受方交付的网购宠物处于合适的健康状态,并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未能举证证明网购宠物在交付前处于合适健康状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作为出售方,宠物店应当保证其出售的宠物猫健康、安全。现涉诉宠物猫在运送到闫某处后第二日即出现打喷嚏症状,后被诊断为猫瘟并死亡,宠物店称宠物猫已进行检疫,但未提交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接种疫苗的相关记录等证明其出售的宠物猫符合活体动物买卖的标准,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在案涉宠物猫已经确认死亡的情况下,双方经过沟通无法就更换宠物猫达成一致,闫某购买宠物猫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闫某为救治宠物猫而支出的治疗费用为履行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必要损失。故闫某要求宠物店退还购猫款并赔偿宠物猫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宠物店退还闫某款项16000元并赔偿闫某宠物猫治疗费4576元。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网络买卖合同中,受时间及空间的限制,买方在订立合同时难以直观确认标的物的质量,提高了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纠纷的风险。因此,出卖方应遵循诚信原则,确保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双方的约定,避免纠纷的发生。

  具体到本案,闫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电子病历、诊断证明、发票等证据证明宠物店出售的宠物猫存在质量问题具有高度可能性。宠物店虽不予认可,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宠物店上诉主张案涉宠物猫系经过航空托运且已经接种过疫苗,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就此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人们饲养宠物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寻求陪伴和心理寄托,宠物健康是这一目的实现的基础。而近年来因网络购买宠物而发生的纠纷集中体现在宠物出现健康问题,甚至出现宠物死亡的情况。这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益,对消费者的情感造成伤害,也破坏了网络购物秩序。此类案件,宠物交付时的健康状态往往是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准确认定这一案件事实,依法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尤为重要。审理中,不仅要关注宠物到达消费者手中时,以及之后发生的状况,对于宠物交付前的健康状态也应当核实。对于前者,应当由买方进行举证;对于后者,则应当由卖方进行举证。以本案为例,卖方有责任证明宠物在交付前处于合适的健康状态,因其举证不能,故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不仅要向买方返还买卖价款,还要赔偿买方为救治宠物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通过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违约责任,引领、促推网络卖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切实保障网络消费者购物体验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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