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安全,维护当时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执行案号:(2024)鲁0191执4187号
申请执行人:刘桂芳
被执行人:徐丹丹
收款人:山东志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发放金额:叁佰贰拾元(¥320元)
发放理由:退还山东志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徐丹丹重复代缴的执行费320元。
承办法官:王 卉
联系电话:0531-88687163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