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安全,维护当时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执行案号:(2025)鲁0191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王睦融
被执行人:王瑞琪
收款人:郭梦倩
发放金额:贰万伍仟伍佰元(¥25500元)
发放理由:因申请执行人王睦融现未满7周岁,无法办理银行账户,故由其法定代理人郭梦倩(王睦融的母亲)代为领款,共计25500元。
承办法官:曲劲松
联系电话:0531-88982829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