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安全,维护当时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执行案号:(2024)鲁0191执恢422号
申请执行人:谢青
被执行人:王利楠
收款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发放金额:贰万肆仟叁佰叁拾贰元壹角贰分(¥24332.12元)
发放理由:向该案涉案财产抵押权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发放抵押款。
承办法官:台春香
联系电话:0531-88871763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