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安全,维护当时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执行案号:(2025)鲁0191执1636号
申请执行人:朱奚彤
被执行人:刘腾、刘安祺、冯啸、济南高新区祺雅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济南祺雅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收款人:朱烜坪
发放金额:肆仟肆佰柒拾元肆角柒分(¥4470.47元)
发放理由:申请人朱奚彤年龄过小,名下无银行账户,案款由申请人父亲代收。
承办法官:王 卉
联系电话:0531-88687163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