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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13日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部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刘文博)

  论文提要:规避执行是影响法院判决执行的突出表现形式之一。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通篇共计5大部分24条,《意见》的出台为反规避执行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保障,笔者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在调查研究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对《意见》的前8条即关于财产类反规避执行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对反规避执行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意见。(全文共计6373字)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机关的主要难题,而规避执行问题更是影响执行的突出表现。所谓规避执行,是指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手段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现实来看,规避执行现象仍在逐年增多,相当一部分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手段也是不断花样翻新、日趋隐蔽,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对规避执行的行为如不加以有效遏制,不仅会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将直接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制尊严,催生和加剧社会诚信危机,阻碍社会发展进步。

  笔者所在基层法院每年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000余件,平均执结率达99.6%。但应当注意的是,这些案件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案件占的比例甚至不到总数的10%。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反规避专项活动,作为反规避专项活动的主要规范性文件,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通篇共计5大部分24条,《意见》的出台为反规避执行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保障,对全国法院有效制裁规避执行行为,营造全社会支持人民法院治理规避执行行为的良好氛围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由于水平及篇幅所限,笔者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在调查研究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对《意见》的前8条即关于财产类反规避执行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对反规避执行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意见。

  一、强化财产报告、调查、保全措施,从源头上杜绝规避执行的可能性。

  《意见》第一至第8条为财产类反规避执行应对。分别从财产报告、财产调查、及财产保全三方面对反规避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首先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经调查发现,逃避执行的案例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是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开始转移财产的。因为很多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法院判决出来就完了,申请人未必会申请执行。而且对被执行人来说,通过转移财产规避执行风险很大,如财产转移过程中出现问题有可能造成新的诉讼,所以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可以将很多规避执行的行为扼杀在萌芽中。

  二、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这一条在明确申请人义务的同时对财产线索的来源渠道进行了拓宽,以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主要以承办干警的调查为主,这样的查询方式受局限太大。一个案子从进入执行程序到最终执行完毕,有近70%的时间是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中度过的。即使这样,因为受时间、人手的制约,承办干警不可能对所有可能的财产线索一一进行查询,本条的出台大大节约了查询时间、精确了查询范围,减少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可能。

  典型案例:

  原告济南金丰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亿和达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钢材买卖产生纠纷,后经法院调解,双方签订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邹城市亿和达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三期清偿申请人货款共计10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是玩起了“失踪”。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未发现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是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单位的法人梁某回到了邹城,马上直奔邹城市亿和达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但却扑了个空,负责人梁某并不在公司,而且公司其他人员拒不提供梁某的下落。案件一下陷入了僵局,申请人提出先回济南,等落实被执行人下落再作打算,但是承办干警并不想就此放弃,于是一边与其公司人闲谈一边留意财产线索。就在这时,其公司人员无意中说出梁某前些日子脚被烫伤,得知这一重要线索,承办干警分析其应该不会躲远,而且其上下楼不方便,应该也不会在家。于是果断前往被梁某妻子经营的肉店中找到了梁某。并对其进行教育,说明利害、讲清后果。开始被执行人还振振有词,后来逐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最终承认了错误并表示一定想办法把钱还上。到晚上7点,被执行人终于凑齐了全部货款,交到了执行干警手上,并且再三道歉和感谢。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手段

  被执行人通过躲藏规避法院执行,先通过在法院达成和解协议来麻痹申请人,期限一到就开始玩“失踪”,并且名下没有任何财产。这类案件如果无法落实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财产线索将很难顺利执结。

  三、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困难,与目前我国查询手段及信用体制的不健全有很大关系。银行、房管局、车管所、工商局、土地局房管局等部门都需要上门查询,而且所在地交通均不方便。本地执行还,如果遇到异地执行,因为对方位的不熟悉往往好几天下来上述部门只查了一半。查控网络的建立将大大缓解司法查询的困难,缩短了查询时间,有利于承办干警及时控制被执行人财产,防止被执行人财产的转移。

  典型案例:

  申请执行人孙凤山与被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金銮物业中心补缴养老保险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发现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员工,2004年8月被执行人以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于2004年8月停缴了申请人的社会保险,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仲裁委判令被执行人为申请人补缴2004年8月至2008年7月的社会保险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金銮物业中心为事业法人法人登记单位,目前早已没有正常业务,其法人贾某身兼多个单位法人,公司财产均已剥离。承办人员多次找被执行人金銮物业中心沟通均被以领导正在研究、正在汇报等名义推诿。正当案件进入僵局执行进入僵局时,承办干警从海关方面得到消息,被执行人单位法人代表贾某频繁出国,针对这种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被执行人单位法人贾某采取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从而使一起持续多年的上访案件得以顺利顺利执结了。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手段

  这类案件被执行人一个法人名下有数个公司。其通过将债务集中在一个或数个无财产的空壳公司来规避法院执行。通常表现形式为“穷企业富老板”,而且各公司之间财产流动性很大,通过普通查询手段很难掌握被执行人财产。

  四.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情形的,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实际承办执行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有部分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干警一般都是学法律出身,对财务、会计不是十分了解的实际情况。通过某些金融手段转移财产达到逃避法院执行的目的。应对这类逃避执行的方式一是需要具备很强的财会专业知识二是需要大量的时间,根据目前我国法院收案多,承办干警少的现状。法院执行时很难对其转移财产的行为作出及时的应对。本条明确了法院可依申请人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杜绝了被执行人钻现实漏洞的可能性。

  典型案例:申请人淄博齐鲁永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县供销合作社联社借款保证合同一案,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邹平县供销合作社联社判决生效起10日内清偿原告淄博齐鲁永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以单位经营困难为由拒不履行,原告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接手本案后,执行干警经常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邹平县政府出证明表示被执行人已于2004年3月29日纳入县级事业单位全额预算管理,该单位无其他收入,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与邹平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有工程合同,但是当办案干警前往调取相关合同时邹平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该公司没有所查资料为由拒不提供,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为打破僵局,执行干警决定对被执行人办公地点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办案人员在被执行人单位保险箱内发现了与邹平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大量以邹平县供销社职工持股会名义开具的银行单据。经调查邹平县供销社职工持股会是供销社系统内部职工基金合作组织,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邹平县供销合作社联社系持股会主管部门,此外,其会计账册及记账凭证显示有多处联合社对外支付款项的经济往来是用持股会账号支付。据此,办案人员依法扣划持股会银行存款150万元,顺利执结该案。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手段

  这类案件被执行人通过与其他法人账户混同的方式规避法院执行,其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外支付款项的经济往来是用另一独立法人单位账号支付。而且被执行人为当地重点企业,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执行干警前去调查取证遇到一定程度的阻力。

  五、建立财产举报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难找和执行财产难寻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两个难点,被执行人往往利用这两方面设置障碍、规避执行。关于如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意见》强化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即将被执行人报告、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三种方式相结合。同时,增加了执行实践中已取得成功经验的审计执行和悬赏举报作为补充。对于迅速准确地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都有积极的作用,拓宽调查渠道,简化调查手续,提高调查效率。

  典型案例:

  2006年5月,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佳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下了一个前者为后者建设车间及综合楼工程的施工合同。该合同实施不久,山东佳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手续不全、资金不到位,原定的工程开始缩水,建筑安装公司在实施了车间工程后,当年11月被迫停建。2008年2月,双方经对已施工工程进行结算,置业公司除已前期支付的250元外,尚欠安装公司700多万元。为追回欠款,尽快支付工人工资,安装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山东佳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违约金等”约800多万元。

  该案件判决生效后,经多次反复查询,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单位已经因“未参加年审”早已吊销,没有丝毫可供执行财产,就连其办公用房也全是临时租用。该公司老板吴某更是在济南就地蒸发,杳无音信。为能找到置业公司老板,执行干警经查询得知该人系杭州人后,立即赶往杭州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但经过2天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也早不在公安登记处居住,其个人银行账户上亦未有分文,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正在该案一筹莫展的时候,承办干警忽然接到了杭州市车管部门提供的一条重要信息:“吴某的配偶周某刚买了一辆价值90多万元的原装进口捷豹汽车”。接到该信息后,执行干警当即赶往杭州对该车进行了依法查封。“她老公没钱还债,她的钱从哪里来?”带着这个疑问,执行干警又到周某购车的4S店调取了其购车所有发票等。通过4s店的提供购车发票查出了刘某购车用的一张农行银联卡号码。经过查询意外发现,在消费单据上虽签的是“周某”,但这张银联卡资料上显示的卡主既不是周某也不是其丈夫吴某,而是一名叫做汪某的女子。经过多方努力,承办干警通过当地银联机构,调出了该银联卡近一段时期内全部的消费记录。短短的半年内,该银联卡曾消费25次。消费地点大多是杭州大厦、bottega专柜、香奈儿专柜、ck内衣店等高档消费场所,消费总金额达9万余元。为了核实这些单据的真实情况,执行干警一一赶到这些消费地点,调取了该卡的刷卡消费凭证。正如预料的那样,每张pos机凭证单上都赫然签着“周某”字样。发现这一事实后,执行干警当机立断,赶往该卡的开户银行,对该卡依法进行了查封并对账户中90.5万元余款进行了冻结。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手段

  这类案件被执行人通过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的方式规避执行,如果没有相应的消息渠道,执行法院极难对此进行调查取证,但是财产举报机制的建立将会大大缓解此类难题,解决了法院承办此类案件时调查困难,漫无头绪的问题,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结。

  六、加大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各地法院在立案和审判阶段,要通过法律释明向当事人提示诉讼和执行风险,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

  本条目的是强调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都要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注重协调配合,做好手续衔接,降低债务人或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

  七、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各地法院要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在财产保全方面的协调配合,加大依法进行财产保全的力度,强化审判与执行在财产保全方面的衔接,降低债务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风险。

  八、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各地法院要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对当事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要及时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应当依法对相应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驳回异议后应当加大对相应财产的执行力度。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往往是将可供执行财产转移或隐匿,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所以在纠纷发生后必须强调对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保全,防止其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加大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和强化对担保财产的执行措施,目的是强调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都要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注重协调配合,做好手续衔接,降低债务人或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要依法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

  以上是笔者对于《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部分条款的一点认识。本项“意见”的出台的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符合法院工作的客观规律,虽然目前尚在探索阶段,但是也显示了其积极的实践效果和现实意义。同时,反执行规避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要充分发挥主动执行机制应有的功能以实现司法的人民性,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把握执行工作的系统性,明确各相关部门相关性和协调性,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完善。这需要理论界的深入研究、司法实践的不断总结以及善于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经验,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马原:《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版。                                                                                        

  [2]信春鹰、李林:《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3]李浩:《强制执行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罗生民:《强制执行手段的几点建议》,载《人民法院报》1996年4月2日第三版。

        [5] 黄松有:《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版 

  [6]孙加瑞:《强制执行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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