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背景下农村法律宣传的困境及破解路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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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17日 | ||
——以传播学为视角 张 华 摘要:法律宣传本质上是一个信息传播行为。在当下我国城乡二元化经济结构尚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历史时期,农村与城镇在法律信息传播方面仍具有较大差异。本文拟以传播学为视角,分析当前农民对法律信息的接受心理、能力和水平,从而剖析法律信息在农村、农民之间的传播机制、传播渠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就当前加强农村法律宣传的路径及措施,提出重视村委班子复合型建设、强化新媒体宣传等几点浅见。 关键词:新旧动能转换 农村 法律 宣传 传播 法律宣传本质上是一个信息传播行为。在当下我国二元化经济结构尚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历史时期,由于传播主体、传播媒介、传播对象的特定性,在法律宣传方面,农村与城镇仍具有较大差异。深入研究当前法律信息在农村的独特传播规律,对提升传播效果,加快新旧动能转换起着非常重要意义。本文拟以传播学为视角,分析当前法律信息在农民、农村之间的传播现状,剖析目前在传播机制、传播渠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就农村法律宣传路径及措施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审视:当前农民对法律信息的接受心理分析 研究表明,所有人类传播活动均由传播主体、传播内容、传播媒介、传播对象、传播效果五大要素构成,受众是传播活动的对象,也是传播活动的方向和目的,但受众对信息的接受并不是简单平面的程序,而是从注意、理解到记忆,逐步筛选的过程,只有进入记忆环节的信息,才能真正发挥较好的传播效果。同时,受众对信息选择性,除个体差异外,从众心理往往发挥着潜在而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正确认识当前农民对法律信息的接受心理,对有针对性地拓宽宣传渠道、强化宣传手段,提升法律宣传效果,进而形成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内在动力,起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农民仍缺乏对现代法律的认知基础 自1986年党中央宣布开始全国普法教育以来,今年已经是“七五普法”的第三年。应当说,随着普法教育活动的不断推进,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人们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升,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民众特别是教育、文化相对薄弱的农村居民对现代法律的认知仍处在较浅的层面。公众对法律认知大体可分为法律学习、司法活动亲历、人际传播和媒体传媒4大类渠道。据国家统计局发布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全国人口总数约13.73亿,其中,具有高中(含中专)教育程度人口为2.11亿,约占总人口的15.37%。从这个数据上不难看出,我国国民教育水平与西方还存在较大程度,对教育相对落后的农村来说,学习过法律的人本来就是凤毛麟角,加上当前农村精英向城市的单项流动潮流,农村受过法律教育的比例更是令人堪忧[1]。从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情况来看,“2013至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82383件,地方各级法院共受理案件8896.7万件[2],以每案件诉讼参与人为5人计算,年均参与到司法活动的民众人数约占全国总人数的6%”相对封闭、较城镇具有更加浓厚“厌诉”心理的农村真正参与过诉讼活动的人数更是远远更低。不难看出,在这种现状下,我国普通对现代法律的认知还主要通过人际传播或各种媒体来完成,认知能力极为薄弱,更谈不上内化于心的程度。 (二)当前农民缺乏对现代法律的情感基础 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度,以儒家文化为内核的“尊祖宗、重人伦、崇道德、尚礼仪”[3]传统精神已内化为中国民众的“集体无意识”,以人治、德治为核心的法治思想根深蒂固并在潜移默化中发挥着重大作用。而主要从西方社会移植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由于没有很好地进行“本土化”过程,而在民众的心理中变得极为脆弱甚至是情感上的根本排斥。就如学者公丕祥所指出那样:“缺乏时代相传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不稳定的”。[4]不仅如此,学者梁治平感言“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5]在这种大的语境下,“在古代就获得了体系上的高度和谐与超常稳定,传统的法控指令,潜入了中华民族的心理底层,它控制着新的法律体系的运转,使法律在社会实现过程中向既往的历史回复”。[6]普通民众虽每天都生活在各种各样的现行法律中,却似乎又感到法律离他们的生活愈来愈遥远,愈来愈失去可触及性和亲近感。对于我国普通民众尚且如此,对于经济、文化相对封闭的农村而言,更是不言而喻了。 (三)农民缺乏对现代法律及政策的理解基础 2017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第一次就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提出明确政策意见,并下发了《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就此吹响了我国决胜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全面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号角。该重大决策不仅我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重大治国理政思想的集中体现,更是我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都息息相关、水乳交融,全局性、理论性、政策性、法律性都非常强,这也相应对执行者提出了更好要求。正如前所述,由于农民普遍缺乏对现代法律应有的认知和情感基础,在加上由当地农民组成的“两委”的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和对政策的解读能力仍不容乐观,当农民面对新政策或遇到政策和当下现实利益相冲突的情况时,往往抱有观望、等待、拖延甚至抵抗等心态,对新旧动能转换无形中形成了不可忽视的思想阻碍和现实阻力。 二、正视:当前农村法律宣传的现状和困境 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农村法律宣传就是一个机构或个人(传播主体)在主动了解和把握(传播对象)认知、情感和理解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各项渠道和有效手段,让农民知晓、理解法律并不断提升依法办事能力的信息传播过程。从当下农村法律宣传来看,农村法律信息传播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信息传播主体应对乏力。提高传播主体传播能力是增强传播效果的关键因素。按照“谁司法、谁普法”的责任制要求,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以及农村乡(镇)政府、村“两委”等都是法律信息的重要传播主体。但在目前普法实际中,由于农村人口居住分散,面广点多,工作量大、难度高,基层人民法庭普遍存在案多人少,基层司法所普法工作人员又往往身兼数职等多种因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临时抽人“应对”,上面“雷声大”,下面“雨点小”的问题非常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而了解群众生活规律的村“两委”又往往存在对法律一知半解,对上级政策了解不深入等问题,等、靠、拖的现象时有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宣传的时效性。 (二)传播内容过于狭窄。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一切有关法律的知识、案例等都属于法律信息传播的内容。但由于受“多说不如少说,少说不如不说”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当前我国农村赋有法律宣传职责的部门和个人仍扮演着“大家闺秀”的角色,犹抱琵琶半遮面。在迫于现实需要时,也往往是“态度积极、行动很少”,多数通过村委大喇叭读读文件或贴贴宣传标语还“完成任务”,有的害怕困难,群众好接受的就讲讲,群众可能理解不了的,干脆就算了。这种做法,避免会导致群众的法律知识愈加贫乏、法律意识愈加淡漠,时间久了,宣传人员和老百姓都陷入了“可宣传内容愈来愈少,听懂的越来越少”的恶性循环。传播学四大奠基人之一卡尔·霍夫兰通过研究发现,受众的态度与传播来源的动机密切相关。我国农村目前的这种通行宣传办法有意无意地压缩法律信息传播内容,特别是只侧重正面或简单宣传的策略极大地影响了公众在接受法律和政策信息时的态度。这也是造成农民在接受法律和政策信息时,宁可相信网络“小道”消息也不愿意相信官方报道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传播媒介的把关失衡与引导偏向。根据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传播学的奠基人之一库尔特•卢因著名的“把关人”理论,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布满了“把关人”,每个“把关人”在传播信息时,都不可能“镜子式”地将信息“原模原样”进行传播,而是根据他的认知、情感、价值取向以及自身利益进行取舍和再加工。具体到农村法律信息传播来讲,由于法律具有“非常态化”和“专业化”特点,在众多的“把关人”中,法律服务从业者(主要是律师)以及大众传媒无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目前我国法律服务行业和大众传媒行业运行模式尚不成熟,重眼前利益、少长远眼光,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果的现象较为明显的现状下,二者在法律信息传播中受功利性引导,难免出现很多把关失衡,甚至错误引导的问题。 (四)新兴媒体的异军突起与管理缺失。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基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在线聊天、论坛BBS、博客、播客、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异军突起。由于这种传播融合了大众传播(单向)和人际传播(双向)的信息传播特征,在总体上形成一种散布型网状传播结构,具有了极强的传播能力。这种新兴媒介在极大地方便了公众信息沟通的同时,在一些社会热点的交流中也极易形成话语联盟,从而削弱了官方话语权,影响了社会公众信息掌握的正确性,负面情绪的表达与扩散,更阻碍了社会公众的理性思考,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和政策信息的正面宣传力度。 三、展望:加强农村法律宣传的路径及策略 农村法律信息宣传一项复杂、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笔者仅从传播学的角度,提几点建议。 (一)提高法律信息传播主体的传播能力 一是提高农村法律宣传主体的主动宣传意识。通过教育、培训、责任落实等措施,将法律宣传提升到事关“三农”发展,事关决胜小康社会,事关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高度,切实提高相关宣传主体对法律和政策信息传播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变“要我传播”到“我要传播”。同时,要将此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一项内容和任务纳入考核,彻底改变目前农村主要由几个部门甚至几个人负责的现状,真正构建全员参与的大信息传播新格局。 二是加大农村法律信息传播力量。加大鼓励大学生到基层村委担任第一书记的力度,切实提高农村两委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结合目前正在开展司法责任制改革,切实解决基层人民法庭以及司法所“案多人少”矛盾,让他们腾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开展法律宣传活动。 三是加大对农村法律信息传播主体培训力度。定期组织相关人员特别是农村“两委”成员的法律培训以及相关宣传策略培训,切实让他们尽可能把握一定的宣传规律和方法,增强传播效果。 (二)丰富法律宣传内容 一方面要加大对法律、政策出台背景的宣传。农民对法律和政策接受能力差的原因,除自身知识储备少、理解能力欠缺外,更重要的是对该法律或政策出台的背景或原因,了解少、理解不深、体验不足。而由于时间、精力等等客观因素受限,农村法律宣传主体在宣传时,往往为了追求短、平、快的效果,容易忽略相关知识的宣传,从而影响了宣传效果;另一方面,要注重加大对相关案例的宣传。法律和政策对农民来说,除了专业以外,更是晦涩的。要增强宣传效果,必须从农民能够理解和接受的身边事、身边人入手,强化具体案例的宣传,降低群众接受的难度。 (三)创新法律宣传渠道和方式方法 一是紧密结合农民法律知识相对匮乏、接受能力相对较差的客观实际,适当放缓或合理安排宣传节奏,充分发挥“议事日程设置”[7]功能,有意识、有步骤地对某个法律进行多方位、立体式、长时间的开展宣传,尽力避免“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和“广散芝麻,水过地皮都不湿”的现象发生。 二是针对农民工进程打工人数多、人员集中难的问题,充分发挥学校这个普法教育“辐射点”的作用,加强对学生特别是小学生的普法教育,让学生把获得的法律知识带回家,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一所学校带动几个村。这样,即抓住了在校学生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又发挥了学校在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辐射作用,从而促进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三是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和新媒体作用。充分认识目前农民在休闲时,主要通过看电视或通过手机上网的现实,大力支持农业、农民、农村广播、电视的发展,并强化管理,确实打造和培养一批优秀的农村法治栏目,将司法信息传播触角延伸至各种媒体的角落,培植群众对法律信息的良好情感,增强宣传效果,比如,制作司法主题的话剧、“微电影”、MV以及公益广告等等。 [1] 张华,《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困境及突破路径》,《山东审判》,2017年第5期,76页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8年3月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3]参见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 [4]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55页。 [5]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12-13页。 [6]陈晓枫:《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9页。 [7]美国新闻学学者马克思韦尔·E·麦库姆斯和唐纳德·肖研究发现,传播具有一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在一定时间内选择某个议题进行强调集中宣传,可使其成为社会舆论的中心议题,引起关注、重视或提高“知名度”,使某人、某事得到好评或与之相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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